标签: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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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离职后可以申请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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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6-2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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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工伤 事故时有发生,受了工伤后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工伤鉴定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人离职后,才想还没有对工伤 进行鉴定。那么如果员工离职还能申请 工伤认定 吗 ? 中络宏博律所 浅析 工伤什么时候申请?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 30日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 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 “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 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 1年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 除斥期间 。 员工离职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员工离职还能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的有效期是受伤后的一年内,用人单位不配合的话,劳动者应当收集证据,如:目击者证言并签字按手印,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等。如果需要甚至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劳动关系的,这个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也必须 在一年内,超过一年就无法被受理。 工伤认定是按时启动工伤赔偿程序、因工负伤劳动者顺利获得工伤救济的前提。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领域不断扩大,劳动者队伍急剧增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会出现增加的趋势。因此工伤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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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工伤期间有没有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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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6-1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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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根据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 当然 工伤期间是否有工资? 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 ? 也是大家很关注的点 工伤期间有没有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 ? 工伤期间有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原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 。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 “ 原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工伤期间工资为原工资,分以下情形计算: 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 工作已满 12个月的 ,以 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 标准; 未满 12个月 ,则应按工伤前 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 标准; 未满 1个月 ,按照劳动 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 标准。 停工留薪时间多长?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 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劳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 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在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国家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很重视, 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其行为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此时劳动者应据理力争,应当采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单位仍按月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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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工作时突发脑梗是否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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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6-1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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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突然自己本身就有的疾病发作 ,出现最多是 在工作过程突然发生脑梗塞,劳动者及时被送医救治。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医药费的问题,由于是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 工伤 保险理赔。那么 工作过程中突发脑梗塞算工伤吗 ? 工作中突发脑梗塞算不算工伤? 实践中在工作场所发病一般按非因工处理。但由于 工作紧张 造成的,可以算工伤。工作紧张的情形一般指: 1、在发病前一段时间内,产量超过平常数量,连续超正常工作负荷工作; 2、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连续超时工作; 3、身体有病,医生开有休息假条,但领导布置有紧急任务,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工作时突发脑梗塞算不算工伤不能一概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员工发生脑梗,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 不是因为工作,员工脑梗住院的,不能认定工伤。 这种情况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产生的医疗费用,员工可以用医保报销一部分。 一般 脑梗塞多数都是因为长时间的血压高,或者是血脂粘,或者是经常吃油腻的东西,少运动引起的, 是一种疾病,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而疾病中只有一种情况属于工伤,即在工作时,发生疾病经抢救无效,在 48小时之内死亡的情况下才视为工伤。 所以大部分时候脑梗不会被认定工伤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工作时出现 脑梗 多 是由于高血压或者脑动脉硬化导致的,在上班期间发病只能是比照,在处理工伤问题时,一般需要有工伤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对发病是由于工作紧张因素造成的证明。具体的情况以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的规定为准。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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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工伤认定时效起止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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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5-3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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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 职工 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 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 确认 。 工伤认定时效起止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 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 ,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 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比如本案的左距骨陈旧性骨折的诊断),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比如本案的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诊断)。 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工伤认定时效对不幸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才能获得工伤赔偿,一旦错过了可能在申请工伤赔偿的路上困难重重。很多遭受工伤的职工知识水平或者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不知道工伤认定时效,从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最佳时间,因此了解清楚工伤认定时效有多少天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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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拼多多年轻员工猝死,加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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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1-1-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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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 1 月 3 日晚拼多多公司一名 98 年出生员工因加班猝死。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获悉已对拼多多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会对该公司用人合同、用工时间等情况进行检查。 1 月 4日下午拼多多就 此事 做出回应表示确有此事,公司同事一直陪伴家属,遵父母意愿 员工遗体 1月3日火化,公司也不对外发公告。 拼多多年轻员工凌晨下班后猝死令人痛惜 , 畸形加班 必须遏制 。逐梦得拼搏,成功须奋斗,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被忽视甚至被侵害。让劳动者超时工作、透支健康,是违法操作,是对奋斗精神的背离。 川恒律所 表示 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让追梦人健康地奔跑,让企业发展更有温度,才是奋斗该有的样子。 因加班而猝死的案例近几年来时有发生,这是现在都市职业人竞争压力大的一个体现,我们在感叹当事人鲜活生命去世的同时,有些人也会将根本的原因归结于公司给当事人的重压而带来的这一严重的后果,所以每当发生了加班猝死的这种行为以后,人们就会非常的关心,在我国加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 在我国加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猝死应当是突发性疾病,应当属于工伤。如果单位在职工下班后安排需要再进行加班或夜间从事工作,同时安排了工间休息,如果此时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属于工伤。因为此时的该职工处于工间休息的状态,或者叫做属于“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亦属于“工作时间”的概念 川恒律所 表示 如果死亡和加班有因果关系的话 ,就可以认定工伤,否则可能认定不到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认定为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核算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平均每天工作 10个小时以上,基本没有休息日,睡眠不足、三餐不定、面色暗哑、头疼胸闷、易怒、烦躁、忧郁、抓狂……以此为标准,太多人正在经受“过劳”考验,他们的工作强度,大大超出了常规的“敬业”标准,比起传统意义上的“劳模”,有过之而无不及,被网友戏称为“过劳模”。 川恒律所 表示 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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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见义勇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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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2-3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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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川恒律所 表示 这一行为与抢险救灾一样具有正能量价值导向,可以纳入为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行为性质。 那么 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伤的、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呢? 首先我们要先确定见义勇为的几个必要条件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 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 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 见义勇为 ” 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试行办法》将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归类为维护公共利益。虽然该《试行办法》已经失效,但这种解释是比较权威的,是应当参考的。 《工伤保险条例》用的字眼是 “在抢险救灾等”,这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排除见义勇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加强人权保护,倡导社会公德。《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不可能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更弱。退一步讲, 当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且法律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保护个体利益,这是现代社会的趋势。因此见义勇为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川恒律所 表示职工因见义勇为负伤,能否纳入视同工伤,实践争议不断。 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为“视同工伤”,试图通过法政策的衡量,对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倾斜保护。 实践中职工因见义勇为行为而致伤、死亡的,企业单位往往予以慰问,却不予申请工伤认定,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被工伤行政机关不予认定的情形也屡出不穷 ,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理应得到鼓励和支持, 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案例94号中明确: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仍有其现实困境,从弘扬社会正气、彰显法治公平角度考量,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有其必然性。 川恒律所 表示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与工伤保障机制,各地的评判标准的不统一,导致见义勇为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陷入救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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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工伤几级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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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2-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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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法律热线:18628184589】 川恒解答若达到劳动能力鉴定等级,1到4级不能解除劳动合同;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7级至10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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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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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0-1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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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作类型的日趋多样化,作为认定工伤 “三工”原则之一的“工作场所”,因其概念的不确定性,造成行政规范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川恒律所 表示 《工伤保险条例》未对 “工作场所”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这导致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却也成为用人单位、职工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之间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认定中的 “工作场所”怎样认定? 所谓的工作场所,不应狭隘地界定为工作车间、厂房或特定区域。 工作场所,应当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劳动者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护的范围从工作场所扩大到上下班途中,其根本依据在于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上下班必经路线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二者均是职工从事本职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同理,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的必经区域,作为其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不应与工作场所有所区别。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区域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有悖于同等情形同等保护的基本精神,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生活常识,不仅令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难以接受,也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川恒律所 表示 “工作场所”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每个职工通常都有一个主要工作场所,如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生产工人所在的车间、施工场地现场施工人员、营业员的柜台等。但 由于工作的多样性,人们工作时间的活动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往往还有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 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场则是其工作场所 ;营业员搬运货物,其搬运过程所涉足的地方就是其工作场所。例如一位驾驶员,其主要工作场所是车辆运行的区间,但除了驾驶外,他还要从事其他工作性活动。参加公司的会议也是一种工作,会场就是其工作场所。如这位驾驶员在参加会议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川恒律所 表示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一种观点是狭隘地理解 “工作场所”,把主要工作场所之外的其他工作场所一概否定。第二种观点是对法规适用的误解。但对同一种情形,当新的、效力更高的法规作出规定后,只能适用新法,而不能适用旧的、效力低的文件。 “工作场所”是认定工伤“三工”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外延在现实日益复杂的劳动形态下不断地扩展和延伸,以期尽可能全面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川恒律所 表示 与此同时,基于任何权利都有其行使限度的原则, “工作场所”也不能无限度地延伸,其边界也应受限在《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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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能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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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8-3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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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传统劳动法所构建的典型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类似的称谓有非正规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中的劳动关系等。 川恒律所 表示在传统或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条件,劳动者直接受雇于一个用 h-0-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一般适用八小时全日制工作时间、享受法定最低工资、基本社会保险等 把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纳入到工伤认定中来,符合现代意义上的工伤补偿制度。在现代意义上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生产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死亡或职业病。 非存在着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该如何赔偿呢? 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但也有例外 的非存在着劳动关系 情况: 1、用人单位将自己的经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这些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招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进行经营,其聘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向被挂靠的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川恒律所 表示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务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把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纳入到工伤认定程序中来,最重要的问题是把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到现行工伤认定中的 “劳动关系”的范筹中来。因为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不同于其他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的确定,工伤牵涉到劳动者人身危害,是整个社会风险的一部分,这一风险不能由劳动者自负,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实际上是所有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构成的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全社会劳动者工伤补偿支出。 川恒律所 表示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度发展,劳动关系也变的尤为关键,并且随着就业的形式愈发灵活化,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得到了高度发展,那么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利如何保护问题,也会被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所重视。只有建立起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落实法规,才能够切实保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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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师浅析交通事故导致工伤能获得双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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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8-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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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川恒律所 表示 那么我们可以发现,交通事故和工伤的责任重合了,究竟是按照工伤的标准来赔还是按照交通事故的标准来赔呢? 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标准: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有关费用,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返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公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的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川恒律所 表示 由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第三人有过错的, 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又可以让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能获得双重赔偿吗 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外出而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出现受伤的情况是否需要享受双重赔偿在全国各地有着不同的看法。 河北省就《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的通知中关于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员工是否能够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做出解答 :企业员工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出现以后可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 而江西省就相关问题提出一旦出现此类情况,应当明确交通事故以后的工伤补偿规定,假定没有明确约定,应当对相关员工进行全部赔偿。 川恒律所 表示从法律理论角度来看 ,双重赔偿标准没有相应的合理性。假定双重赔偿标准存在,上下班的员工能够获得双重赔付,外出办事的员工无法获得双重赔付;员工在生产的时候出现伤害的时候,只能获得工伤保险, 但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还能够获得第三者人身伤害。这使得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不符合。 川恒律所 认为 双重赔付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应当采用差额赔付的方式来适用交通事故赔偿。 目前采用差额赔付的省份相对较多 ,主要有上海、四川、陕西、湖北等省份,湖北省所规定的差额赔付主要是指当员工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时候,应当依照规定获取伤害赔偿,当伤害赔偿的额度低于工伤赔偿的时候,应当有相关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川恒律所 表示四川省所规定的差额赔付主要是指当员工因为交通事故产生工伤的时候 ,如果第三方赔偿已经大于等于工伤赔偿,则用人单位和社保将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假定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和社保将会补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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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48小时工伤认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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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7-2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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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前提, 川恒律所 表示是由工伤认定机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基于对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等多方面综合后做出的行政决定。 我国工伤认定 “48小时”条款, 在工伤立法上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再由宽泛到狭窄的转变。 199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该《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工伤。” 到了 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 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写道:“突发疾病”中的疾病包括各种类型的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一次抢救治疗”缩短为“第一次诊断后的48小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 为何要限定 48小时? 为何《工伤保险条例》要限定 48小时,又为何不是72小时、96小时? 川恒律所 表示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十五条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为什么要强调突发疾病呢 ?这里主要想强调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也就是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突然出现问题而导致的疾病不能“视同”工伤。 法条中淡化了原因,只是强调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两个与工作间的关联性。实际上这是扩大保护,是想保护那些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伤亡情形的劳动者。 为何要限定 48小时呢?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在立法时,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限定48小时”这条认定标准因其过分偏重死亡时间、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缺乏人道主义法律的导向作用等原因,自2004年实施起就存在极大争议。 川恒律所 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 工伤认定 48小时”常常导致“用人单位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和“患者家属在近48小时时不再给予抢救”的情况。受伤害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恶意利用该条款造成人为悲剧。背后的原因是工伤与非工伤,赔偿金额存在巨大差别 。 工伤认定 “48小时”条款的界定标准 一、突发疾病或受伤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这是视同工伤判定的基础。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没有疾病发作而出现职工伤亡的,譬如出现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等,导致职工伤亡的,不属于工伤认定 48小时条款的保护对象。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方面,如果最终没有出现死亡的结果,例如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的,一概不属于本条款承认和保护的范畴;另一方面,必须是在48小时之内发生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 川恒律所 表示 面对抢救时间超过 48小时工伤认定被拒的情况,大多数人都觉得法律无情,没有人文关怀。其实48小时限定本身已经是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了。不管是多少小时都会有人不满意,所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来办事,不能说这是恶法,更重要的是大家忽视了一条:在工作岗位上因操作受伤而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受48小时限制,即使抢救一年两年后死亡,都算“工亡”。 现在的法律规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 48小时后死亡的,是考虑到死亡虽不是工作必然引起的,但也与工作有关,已经体现了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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