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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传统劳动法所构建的典型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类似的称谓有非正规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中的劳动关系等。川恒律所表示在传统或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条件,劳动者直接受雇于一个用h-0-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一般适用八小时全日制工作时间、享受法定最低工资、基本社会保险等
把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纳入到工伤认定中来,符合现代意义上的工伤补偿制度。在现代意义上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生产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死亡或职业病。
非存在着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该如何赔偿呢?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但也有例外的非存在着劳动关系情况:
1、用人单位将自己的经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这些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招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进行经营,其聘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向被挂靠的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川恒律所表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务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把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纳入到工伤认定程序中来,最重要的问题是把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到现行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的范筹中来。因为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不同于其他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的确定,工伤牵涉到劳动者人身危害,是整个社会风险的一部分,这一风险不能由劳动者自负,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实际上是所有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构成的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全社会劳动者工伤补偿支出。
川恒律所表示随着我国社会的高度发展,劳动关系也变的尤为关键,并且随着就业的形式愈发灵活化,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得到了高度发展,那么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利如何保护问题,也会被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所重视。只有建立起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落实法规,才能够切实保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