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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川恒律所表示这一行为与抢险救灾一样具有正能量价值导向,可以纳入为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行为性质。那么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伤的、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呢?首先我们要先确定见义勇为的几个必要条件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试行办法》将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归类为维护公共利益。虽然该《试行办法》已经失效,但这种解释是比较权威的,是应当参考的。
《工伤保险条例》用的字眼是“在抢险救灾等”,这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排除见义勇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加强人权保护,倡导社会公德。《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不可能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更弱。退一步讲,当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且法律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保护个体利益,这是现代社会的趋势。因此见义勇为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川恒律所表示职工因见义勇为负伤,能否纳入视同工伤,实践争议不断。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为“视同工伤”,试图通过法政策的衡量,对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倾斜保护。
实践中职工因见义勇为行为而致伤、死亡的,企业单位往往予以慰问,却不予申请工伤认定,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被工伤行政机关不予认定的情形也屡出不穷,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理应得到鼓励和支持,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案例94号中明确: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仍有其现实困境,从弘扬社会正气、彰显法治公平角度考量,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有其必然性。川恒律所表示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与工伤保障机制,各地的评判标准的不统一,导致见义勇为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陷入救济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