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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明年3月起实施,将推动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及全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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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14: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发布会上,广东高院院长龚稼立介绍近期和下一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情况时提到,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吸收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参加企业和个人破产诉讼财产清算和处置,借助社会力量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探索跨境破产诉讼工作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

深圳中院院长万国营答记者问时说,在2016年,深圳率先探索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最高法院、广东高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经过多次论证完善,已于今年8月26日审议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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