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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私吞小米4手机 检察院认定属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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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08: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递员侵吞快递物品,该认定为盗窃还是侵占?日前,在一起快递员私吞手机案件中,检察院认定该行为为盗窃并发出检察建议,敦促快递公司规范岗位职责,堵塞管理漏洞。

朱某系四川某快递公司配送部工作人员。今年1月5日,朱某值班时利用协助仓管员扫描分解货物之机,趁仓库管理员廖某分货没注意时,将未通过扫描的一部价值2000余元的“小米4”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交给自己的妻子。

武侯区检察院经研究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朱某侵吞手机的行为是利用工作之便还是职务之便,前者为盗窃,后者为职务侵占。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职务便利,是行为人因为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因职务关系形成的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本案中朱某的身份是配送部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主要是收发快递货物,在货物扫描、分解阶段并没有对货物的管理权限。本案中实际控制、管理涉案手机的为仓管员廖某,在货物未扫描、未分解给快递员之前,都由廖某管理、控制。综上,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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