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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男子王某不小心把手机丢了,没想到因手机里藏有隐私照片,因而被人敲诈勒索……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刘某的朋友周某在从事二手手机收购,2015年2月,刘某从周某处获得王某遗失手机里的隐私照片及视频。后来,刘某通过QQ联系到王某,要求王某向其转款5万元,否则就散布王某的隐私照片和视频。后来经过协商,双方将价格降到3万元,由王某先向刘某支付2万元,拿到手机后再向其支付1万元。2015年2月中旬,王某向刘某汇款人民币2万元,刘某将手机归还王某,并将敲诈所得的2万元全部取走。2015年3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挡获,赃款已被其耗用。后来,刘某向王某赔偿了2万元并获得其谅解。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威胁的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法官提醒,手机的出现更新了现代人的交流互动形式,一部智能手机几乎浓缩了使用人的整个生活。但目前手机功能无论如何丰富和卓越仍然无法避免手机被盗、遗失、借用和维修等情况。在功能越来越强大的智能手机面前一定注意保护自身的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避免将个人隐私和涉财信息简单地保存于手机里,要仔细做好保密、防盗等防护,以防不法分子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导致机主个人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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