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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作为家中独子,死者父母在经历丧子之痛后,将租借摩托车的车主及相关聚餐人员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彭州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死者宿某对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车主郑某及同行人池某各承担20%和10%的责任,分别向死者家属赔偿9.9万元和4.9万元。
无证加醉酒 夜间超速 驾车引车祸
在彭州工作的宿某和郑某都是摩托车爱好者,但宿某无摩托车驾驶证。今年4月14日下午,郑某委托朋友路某和宿某代其提取其购买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宿某提货后便骑着该摩托车搭载路某回到彭州,将车停放在郑某住处后离开。
当晚,宿某饮酒后向郑某借用了该摩托车,并于晚上11点左右骑摩托车载其女友池某到彭州市一家东北烧烤店吃烧烤,在店内遇到同事张某与余某等人聚餐,便加入其中。期间几人喝了十几瓶啤酒,张某和余某见宿某喝了不少酒,便劝阻其等会回家不要再驾驶摩托车,把车留在烧烤店,并将摩托车钥匙从宿某处拿走交给烧烤店人员,但烧烤店员工认为摩托车是贵重物品,不宜代为保管,于是将车钥匙交给池某,池某又将钥匙交还给了宿某。用餐完毕后已近深夜,余某作为聚会组织者买完单与张某等人先行离开,宿某独自一人骑着摩托车去兜风,行驶中与路边花台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因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事后,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宿某属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超速行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将借车人、聚餐人告上法庭 索赔50万元
作为家中唯一男丁,宿某的意外离世让其父母深受打击,宿某父母认为郑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将无号牌、未经检测的一辆不能在道路行驶的车辆交给酒后无相应驾驶资格的宿某驾驶,其行为存在过错,被告余某、张某在明知宿某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仍强烈劝酒,散席离开时也未采取有效阻止宿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于今年7月7日将借车人郑某,聚餐人员余某、张某、池某诉至彭州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8月22日,该案在彭州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宿父当庭出具了沙某、同事李某以及烧烤店老板等人的笔录用以证明宿某向郑某借车前已经饮酒以及余某等人在吃饭时一直劝宿某喝酒的事实。被告郑某辩称该摩托车是自己垫款为宿某购买的,宿某是摩托车的所有人,自己无理由拒绝宿某取走该车;被告余某和张某辩称他们没有事前与宿某约定喝酒,也无劝酒行为,并且多次劝阻宿某不要酒后驾车;池某辩称当晚聚餐时,店员将摩托车钥匙交还给自己后,是宿某从自己身上抢走钥匙自行离开的,自己与事故发生无关。
法院定责 死者自担70% 借车人、聚餐人共担责30%
法院认为,宿某驾驶摩托车时所持驾驶证不符合准驾车型,并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超速行驶致损害发生,其自身具有过错,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郑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知道宿某酒后且无摩托车驾驶证,却将未合法登记的摩托车借给其驾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余某作为聚会组织者,虽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实施了劝阻行为,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余某和张某对宿某有强烈的劝酒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池某是宿某的同行人,明知宿某已属二次饮酒,却把保管的车钥匙交给宿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事实及当事人过错的原因力,认定死者宿某自担70%的责任,被告郑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池某承担1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严禁酒后驾车 劝酒人也有安全保障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自己的车辆时要对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证、是否醉酒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可能因为未尽到该审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遵循诚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聚会、出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者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活动参加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劝酒虽然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和社交礼节,但由于法律明文规定严禁酒后驾车,所以劝酒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积极有效劝阻饮酒人酒后驾车,否则劝酒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提醒广大市民适量饮酒并遵守法律,严禁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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