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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为缴存余额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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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6: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8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博发布公积金贷款新规细则。细则将于11月1日起实行。

     细则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为缴存余额的20倍,首套房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再购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细则将于11月1日起实行。凡是之前正式受理的贷款申请都将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附: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申请贷款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X20(倍)。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的认定为准,违规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二、关于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即:男不得超过60岁、女不得超过55岁);主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均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年限。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款后管理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后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

    (一) 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 30%。

    (二) 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关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五、执行时间

    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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