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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醉驾撞人后,被监视居住在他在成都的暂住地;之后,他却私自跑回了甘肃老家,还关了手机,逃避法律制裁。由于醉驾最多判刑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成都为他指定了一个宾馆进行监视居住。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的最新情况是,金牛法院判决这名男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目前,他正在看守所接受刑罚。
撞
酒后撞伤人 外地男被监视居住
王勇(化名)今年39岁,老家在甘肃省麦积区,只有小学文化。后来他一个人到成都打工。
2011年的一天中午,王勇在银沙南路一家中餐馆喝了2两二锅头后回家休息。当天下午5点过,王勇就开着自己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外出办事。可中午喝的酒还没被完全吸收,结果在交大路与交桂路交叉路口,他撞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客摔倒受伤,被送进医院。
警方发现,王勇体内血液乙醇浓度达110毫克/100毫升,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去年2月29日,警方对他立案侦查。因为他是外地人,没有保证人也没有保证金,警方对他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让他在成都的暂住地配合处理。
逃
不配合办案 跑回甘肃关了机
起初,王勇接到通知后,都能够到办案部门报到,但两三次后,他就以“身体有病”等理由推脱。后来,王勇便悄无声息地回甘肃老家“治病”去了。
在后期的多次通话中,警方一直让他回来完善后续材料,但他都不予理睬。后来,王勇干脆关机,逃避法律制裁。
警方认为,他违反了监视居住的规定,潜逃外地,公安机关决定上网追逃。今年5月30日,警方前往甘肃,与当地警方将他抓获,并拘留。警方随后向金牛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他。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对于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王勇涉嫌危险驾驶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拘役,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就不符合逮捕条件,并未逮捕他。
金牛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考虑到王勇曾在监视居住期间私自跑回老家,已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如果不批准逮捕他而仅仅采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他逃跑的可能性极大,有可能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遂建议公安机关对王勇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判
宾馆待了11天 食宿归警方管
“普通民居和宾馆是比较可行的选择。”检察官说,相比普通民居,宾馆则是最可行的选择。一来,宾馆具备监控、墙壁软包装,可以监控,防止其逃脱或者自杀自残;二来,宾馆有自己的保安等工作人员,也可以协助警方。
经过商议后,警方最终决定将王勇指定在成都一家宾馆1楼的房间进行监视。1楼有防护栏,可以防止逃跑。同时,警方还派了两名专职警察进行不定期检查。
王勇则在宾馆里生活居住,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宾馆,否则“就是逃跑。”“一般情况下,民警会来送饭,民警吃啥他也吃啥。”检察官指出,在这期间,办案部门负责王勇的食宿。
王勇在宾馆待了11天之后,被顺利带到了法院。今年6月24日,王勇被判决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目前,他被关押在看守所。
建议
检察官:尽快对执行场所进行明确规定
承办检察官指出,新刑诉法将监视居住的条件、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更加明确,可以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的进行。不过,检察官还是有很多困惑。
检察官首先指出,一是固定住所该如何理解。父母、子女的房子算不算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所;租住的房子、寄居在朋友或亲戚家的算不算有固定住所。二是在执行场所该怎么管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强制度达到何种程度没有规定,强制弱不能有效达到目的;强制过强,于法无据,涉嫌变相羁押。如果在指定的居所,而不是正规的监管场所和办案地点,发生虐待、打骂该怎么处置。“不能一个房间住着犯罪嫌疑人,然后警方再开一个房间进行监视。”检察官指出,这可能涉嫌变相羁押,“这个度很不好把握。”
因此,检察官建议应当尽快执行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进行规范,对执行场所进行明确规定。
小知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内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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