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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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工作时突发脑梗是否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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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6-1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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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突然自己本身就有的疾病发作 ,出现最多是 在工作过程突然发生脑梗塞,劳动者及时被送医救治。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医药费的问题,由于是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 工伤 保险理赔。那么 工作过程中突发脑梗塞算工伤吗 ? 工作中突发脑梗塞算不算工伤? 实践中在工作场所发病一般按非因工处理。但由于 工作紧张 造成的,可以算工伤。工作紧张的情形一般指: 1、在发病前一段时间内,产量超过平常数量,连续超正常工作负荷工作; 2、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连续超时工作; 3、身体有病,医生开有休息假条,但领导布置有紧急任务,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工作时突发脑梗塞算不算工伤不能一概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员工发生脑梗,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 不是因为工作,员工脑梗住院的,不能认定工伤。 这种情况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产生的医疗费用,员工可以用医保报销一部分。 一般 脑梗塞多数都是因为长时间的血压高,或者是血脂粘,或者是经常吃油腻的东西,少运动引起的, 是一种疾病,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而疾病中只有一种情况属于工伤,即在工作时,发生疾病经抢救无效,在 48小时之内死亡的情况下才视为工伤。 所以大部分时候脑梗不会被认定工伤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工作时出现 脑梗 多 是由于高血压或者脑动脉硬化导致的,在上班期间发病只能是比照,在处理工伤问题时,一般需要有工伤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对发病是由于工作紧张因素造成的证明。具体的情况以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的规定为准。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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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工伤认定时效起止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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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5-3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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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 职工 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 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 确认 。 工伤认定时效起止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 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 ,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 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比如本案的左距骨陈旧性骨折的诊断),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比如本案的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诊断)。 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工伤认定时效对不幸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才能获得工伤赔偿,一旦错过了可能在申请工伤赔偿的路上困难重重。很多遭受工伤的职工知识水平或者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不知道工伤认定时效,从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最佳时间,因此了解清楚工伤认定时效有多少天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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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伤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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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2-23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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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认定工伤并不简单。 川恒律所 表示 工伤认定规则是围绕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方式远远超过了这个范围;现有工伤认定规则过于粗糙,没有更为细致的操作规定可供执行;现有工伤认定相关规则之间的衔接不通畅,或者说裁审之间认识的标准不一样,进而产生分歧。 那么 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伤认定吗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沈某在一家农家山庄从事安保工作。 2015年3月4日,本应晚12点下班的沈某却于晚上10点50分提前下班回家,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沈某不负事故责任。沈某家属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定沈某为工亡。 农家山庄认为沈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提前离岗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不应认定为工亡,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本案经一审、二审及高院裁定,工伤认定决定得到维持。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认定上宜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工伤职工是否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川恒律所 表示 职工一定时间范围内的迟到早退行为,虽然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并未达到故意违法的过错程度,不应影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 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有哪些? 1、 在班不在岗,脱离自己应在岗位的。 2、请霸王假,未经许可自行次日不到岗工作的。 3、酒后上岗、值班中饮酒。 4、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作为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是自己的本分事。合理的权益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合理的权益维护也须遵循一定程序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形成一种人人遵守的公序。在一种公正良性的次序下,每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 5、不按时上下班、考勤打卡。 6、提前下班早退离开工作岗位的。 7、工间休息工间操超过规定的休息、做操时间的。 8 、上班时间内作私活的。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作目的或原因来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其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 川恒律所 表示 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即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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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无证驾驶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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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1-19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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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法律热线:18628184589】 无证驾驶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川恒律所 表示 若是员工确实是在上班或者下班的过程中,虽然自己是无证驾驶,但是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实也是因为非本人的原因导致,同时自己也不需要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那么一般来说就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也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 川恒律所 表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一般情况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而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无证驾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 ?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的,适用治安处罚。该法第64条具体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给予治安处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该法并没有规定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违法治安管理,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无证驾驶属违法应处罚行为。可见,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违法,但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川恒律所 表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才算工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否能认定为工伤,要看交警的责任认定了。 需要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 “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解释,一方面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另一方面也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二是对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 川恒律所 表示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法”规定变更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可见不是全部违法的行为,都属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以上所述,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以无证驾驶为由而不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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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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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0-1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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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作类型的日趋多样化,作为认定工伤 “三工”原则之一的“工作场所”,因其概念的不确定性,造成行政规范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川恒律所 表示 《工伤保险条例》未对 “工作场所”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这导致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却也成为用人单位、职工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之间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认定中的 “工作场所”怎样认定? 所谓的工作场所,不应狭隘地界定为工作车间、厂房或特定区域。 工作场所,应当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劳动者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护的范围从工作场所扩大到上下班途中,其根本依据在于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上下班必经路线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二者均是职工从事本职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同理,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的必经区域,作为其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不应与工作场所有所区别。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区域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有悖于同等情形同等保护的基本精神,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生活常识,不仅令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难以接受,也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川恒律所 表示 “工作场所”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每个职工通常都有一个主要工作场所,如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生产工人所在的车间、施工场地现场施工人员、营业员的柜台等。但 由于工作的多样性,人们工作时间的活动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往往还有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 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场则是其工作场所 ;营业员搬运货物,其搬运过程所涉足的地方就是其工作场所。例如一位驾驶员,其主要工作场所是车辆运行的区间,但除了驾驶外,他还要从事其他工作性活动。参加公司的会议也是一种工作,会场就是其工作场所。如这位驾驶员在参加会议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川恒律所 表示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一种观点是狭隘地理解 “工作场所”,把主要工作场所之外的其他工作场所一概否定。第二种观点是对法规适用的误解。但对同一种情形,当新的、效力更高的法规作出规定后,只能适用新法,而不能适用旧的、效力低的文件。 “工作场所”是认定工伤“三工”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外延在现实日益复杂的劳动形态下不断地扩展和延伸,以期尽可能全面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川恒律所 表示 与此同时,基于任何权利都有其行使限度的原则, “工作场所”也不能无限度地延伸,其边界也应受限在《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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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不存在劳动关系能主张工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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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8-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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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不管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关系都是不能否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负责的。那么 不存在劳动关系能主张工伤赔偿吗 ? 川恒律所 表示 一般不能。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工伤的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认定 工伤的条件 认定工伤要满足什么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杜绝这类问题的关键,当然是事前签订劳动合同。 川恒律所 表示 事实上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有以下 四 种: 1、 尽量提供能够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其他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这也要求劳动者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2、 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同事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即: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3、 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4、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川恒律所 表示 为此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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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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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7-1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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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超龄劳动者逐渐增多,超龄劳动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有关超龄劳动者的法律规定是否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已不容忽视。 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 7.0%,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2018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1.9%,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伴之这一老龄化趋势,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明显偏低。 川恒律所 表示 1978年,国务院根据当时的人口结构及人均寿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我国男性职工60岁退休,女性职工50岁退休。至今这一办法仍在沿用,尽管在具体应用上已有一些政策调整。 《 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对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未作规定,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能否成立 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是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 超龄劳动者与新就职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另:( 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 256 号判决书中认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超龄劳动者不构成工伤。 二是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 , 超龄劳动者与新就职单位可构成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可被认定为工伤,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二十八)条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另:( 2018)粤2071行初660号判决书中认定超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该院认为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禁止超龄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三是没有规定。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对此问题就没有规定。正因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地规定不统一,故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解释。 审理超龄劳动者工伤案件注意事项 超龄劳动者进入劳动领域引发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有理论层面的也有制度层面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需要注意这两个答复的适用范围。这两个答复仅仅是对请示的问题所作出的答复,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 川恒律所 表示 因此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除工作单位已经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外,其他离退休人员亦可以适用,但享受公务员待遇的除外。 2、注意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是依靠广大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障金来支付工伤待遇和养老待遇的,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价关系,而仅仅是解决受到工伤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无论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份,而不能享受双份。 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只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中,选择享受其中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 超龄劳动者法律保护该如何实现? 针对超龄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可分为两步:一是在当前体制下,如何保护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二是从长远看,应当构建何种合法合理的专门适用于超龄劳动者的制度 判断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应当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前提。 川恒律所 认为当超龄劳动者满足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时,即属于劳动关系,可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在现有体制下需以项目参保等方式,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更多法律咨资讯: http://www.scchls.com/ 可关注: scchuanheng 今日推文: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能否成立?如何处理? 推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lshooBsQNt3WycEaZQV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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