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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成都律师浅析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能否成立?

已有 93 次阅读2020-7-10 13:43 | 成都律师, 超龄劳动者工伤, 工伤认定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超龄劳动者逐渐增多,超龄劳动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有关超龄劳动者的法律规定是否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已不容忽视。

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 7.0%,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2018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1.9%,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伴之这一老龄化趋势,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明显偏低。川恒律所表示1978年,国务院根据当时的人口结构及人均寿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我国男性职工60岁退休,女性职工50岁退休。至今这一办法仍在沿用,尽管在具体应用上已有一些政策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对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未作规定,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能否成立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是明确规定不予受理超龄劳动者与新就职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 256 号判决书中认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超龄劳动者不构成工伤。

二是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超龄劳动者与新就职单位可构成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可被认定为工伤,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另:(2018)粤2071行初660号判决书中认定超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该院认为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禁止超龄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三是没有规定。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对此问题就没有规定。正因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地规定不统一,故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解释。

审理超龄劳动者工伤案件注意事项

超龄劳动者进入劳动领域引发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有理论层面的也有制度层面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需要注意这两个答复的适用范围。这两个答复仅仅是对请示的问题所作出的答复,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

川恒律所表示因此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除工作单位已经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外,其他离退休人员亦可以适用,但享受公务员待遇的除外。

2、注意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是依靠广大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障金来支付工伤待遇和养老待遇的,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价关系,而仅仅是解决受到工伤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无论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份,而不能享受双份。

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只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中,选择享受其中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

超龄劳动者法律保护该如何实现?针对超龄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可分为两步:一是在当前体制下,如何保护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二是从长远看,应当构建何种合法合理的专门适用于超龄劳动者的制度

判断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应当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前提。川恒律所认为当超龄劳动者满足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时,即属于劳动关系,可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在现有体制下需以项目参保等方式,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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