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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学校要求教师入职前先缴保证金 辞职拒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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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09: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5日,23岁的卢莉(化名)赶到遂宁东辰荣兴国际学校(下称:东辰学校),准备取回自己曾向该校缴纳的5000元“新进教师入职保证金”。今年1月,卢莉成功应聘该校语文教师一职,在入职前,她被要求缴纳5000元的“新进教师入职保证金”;一个月前,卢莉从该校辞职的同时,欲要求学校退还5000元的“新进教师入职保证金”却遭到东辰学校拒绝。随后,卢莉将东辰学校举报至劳动部门。律师认为,东辰学校向教师收押金的行为已违法。但该校校长回应称:劳动部门已立案调查此事,“此事不用你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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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职者:欲索要“入职保证金”遭学校拒绝
  卢莉家住东北吉林省,是重庆师范大学大四学生。2015年末,她应聘成为遂宁市东辰荣兴国际学校(下称:东辰学校)的小学语文教师。2016年1月,她接到学校人事部的电话,通知她次月内赶到学校报到,准备接受岗前培训。该名人事部经理还告知卢莉,在与学校签订合同前,她还需带上5000元钱交给学校,作为“新进教师入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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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9日,当卢莉拿着自己打工积攒下的5000元钱到东辰学校,准备踏上其梦想的讲台。“那天学校负责签约的老师说必须先交钱,带着交押金的收据再签合同。”东辰学校向所有新员工解释称,若新员工合同期内没出现过任何纰漏,合同期满后学校将退钱。随后,卢莉通过刷卡缴了5000元钱。
  按双方当时所签《聘用合同书》显示,合同期限为1年,从2016年8月15日起正式生效,至2017年8月14日止,其中包含了3个月试用期。因卢莉将于今年6月正式毕业,所以在该份合同生效前的几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实习期或入职前培训每月给予她400元钱的生活补贴。截至今年3月,卢莉已在该学校内工作一个月,因曾请假一周,最终获得300元生活补贴费。
  “我不太适应这边的生活,就想回家乡发展。”3月18日,卢莉提出辞职后,学校让其不用办理离职手续可直接离校,并拒绝退还她曾缴纳的5000元钱保证金。随后,卢莉电话联系学校领导却得到答复是“因你不诚信,所以不要想退钱的事。”
  学校:劳动部门已调查此事
  据东辰学校的官网资料显示,该校是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与于一体的高完小民办学校,其总占地面积约500亩,建筑面积约25万平米,在校学生5000余人。2013年11月8日,遂宁竟成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原遂宁二中实验学校以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学校资产。当天,荣兴元集团通过网上竞价出资1.39亿元中标,获得该校的委托办学权。2014年7月21日,荣兴元集团正式获得该学校举办权。
  3月29日14时06分,东辰学校校长刘永金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此事已由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用你们媒体再管了,有啥事情可直接找他们。”刘永金表示,因学校与卢莉签约后,占用东辰学校的小学语文教师岗位学校无法再继续招聘,致使学校的课程和管理受影响。“此事也不需要媒体再向学校进行核实!”
  “学校里像我这样缴保证金的老师较多,”卢莉说,另有一名年轻女教师与她一同辞职,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同样没能拿回自己的钱。3月29日15时许,就在四川新闻网记者采访东辰学校之后,卢莉首次接到东辰学校小学部校长的电话。该名校长在电话中斥责卢莉,“已将此事闹大了”,并表示希望可以私下调解处理此事。然而,因该校长告诫卢莉称“你如此一闹将影响我们(东辰学校)与你们大学的合作,以后你们学校的毕业生找工作也会受影响。”
  卢莉面对曾供职学校发出如此“严厉的警告”,顿觉莫名其妙。她说,此事系自己与学校间的劳动纠纷,与母校没有关系,希望东辰学校能尽快处理此事,把钱退还给她。
 劳动监察部门:学校确实违规收押金
  据遂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秦某表示,经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遂宁东辰荣兴国际学校确实存在违规收取当事人5000元钱的事实。目前,劳动监察部门已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正与涉事学校进行沟通处理。
  四川新闻网记者发现,在卢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的“其他事项”中,东辰学校明确规定:缴纳诚信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将原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不履行工作合同则视为违约,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卢莉说,她在东辰学校工作时仅请过为期一周的事假,此外并无任何违规行为,学校以“不诚信”为由拒不退钱。
  卢莉称,东辰学校曾致电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表示“因为我的不诚信行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还让学校找我谈谈。”卢莉认为,此事她没有半点过错,且自己系初次找工作,不料却遭来一连串的麻烦。
  律师:收取入职押金已违法
  据山东省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滨介绍,早在1995年8月,国家劳动部曾印发过《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在该文件中第24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劳动法》中也曾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无任何法律依据,其行为已违法。”刘金滨说,若用人单位违反该条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退还。刘金滨认为,因卢莉现在还没毕业,双方所签的聘用合同也应从2016年8月15日起生效,求职者也可不用遵守该份《聘用合同》。
  另外,因卢莉已在该学校工作一月,仅获得300元钱的报酬,已低于当地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刘金滨建议,卢莉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今日上午,卢莉向四川新闻网记者表示,3月31日东辰学校曾电话通知她到学校退钱,为此她于4月5日清明小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赶到遂宁,准备取回自己曾缴纳的5000元“保证金”。截至记者发稿时,经多方联系,卢莉的电话一直未接通,尚未明确其是否已拿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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