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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女子高某起诉亡夫生前同居女子,令其返还亡夫生前财产15万余元。对此,被告蒋某某辩称,这笔钱是她与赖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高某与丈夫赖某某系合法夫妻,至赖某某死之时,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而蒋某某与赖某某系同居关系,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蒋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转走的151252元系其合法所得,故对其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间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丈夫病危时
银行卡被同居女子转走15万余元
高某是赖某某的妻子,两人育有一子取名赖某。2009年, 赖某某与女子蒋某某相识,感情迅速升温;2011年,两人同居生活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
2019年1月,赖某某因病重住院,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1月21日,蒋某某将赖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的存款150000元及利息1252.62元转走。1月26日,赖某某因病去世。
当赖某某去世后,高某母子多次要求蒋某某归还该笔钱款,但被拒绝。无奈之下,母子两人遂将蒋某某起诉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人民币151252元。
蒋某某辩称,她与赖某某于2009年相识,赖某某说自己离异,在春天花园有一套豪宅,如果两人成为夫妻,银行卡里的存款和春天花园的住宅都属她所有。她相信了赖某某的话,就与赖某某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生活。
蒋某某还称,赖某某病重期间,均是她一人照顾,赖某及高某只尽了一点点义务,“现在要求返还现金,纯属无理取闹”。
法院判决:
原、被告间构成不当得利,同居女子应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是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二是他方受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蒋某某没有合法根据,将赖某某的存款151252.62元转走,给二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蒋某某应当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蒋某某辩称,该款是她与赖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不应返还。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高某与赖某某系合法夫妻,至赖某某死之时,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而蒋某某与赖某某系同居关系,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蒋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转走的151252元系其合法所得,故对其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间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125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赖某、高某151252元。双方均未对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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