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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一名男子奸杀5岁女童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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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08: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1日上午10时许,四川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披露了几起侵害未成年人生权利的典型案件。据悉,2013年以来,宜宾市法院共审理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77件,其中拐卖、拐骗儿童3件,强奸31件,猥亵儿童43件。

披露典型案例,2014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许波强奸一案中,其与被害人刘秀芳(化名)(女,殁年5岁)系邻居。许波路过被害人家门,将被害人带至屋后废弃的老房子内奸淫。为掩盖罪行,许波又采用扼颈方式将被害人杀害。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判处其死刑。

男子奸杀害邻家女童判死刑

2014年8月4日11时许,许波路过5岁刘秀芳(化名)家门前时,见其在屋檐下小便,即起意欲奸淫。随后,许波将其带至屋后废弃的老房子内进行奸淫。刘秀芳哭闹反抗,许波惧怕事情败露,遂用手扼住其的颈部致其死亡。作案后,许波将被害人的尸体用床单包裹好后放到堂屋旁卧室的木柜内,逃离现场。

当日14时许,许波在被害人的亲属询问时否认知道被害人的下落,并在尸体被发现后逃亡躲藏。在围捕过程中,18时许,许波因惧怕被村民找到被殴打,在躲藏地向村主任告知了藏身地点,欲投案自首,村主任遂带领民警前往将其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发布会现场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何劲松介绍,被告人许波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且事后故意杀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许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何劲松说:“许波在强奸犯罪后为掩盖罪行,又采用扼颈方式将被害人杀害,并且藏匿尸体,犯罪动机极其卑鄙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许波犯故意杀人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法办案做延伸宽严相济重挽救

新闻发言人介绍,在庭审案件前,已经注重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动机、个人经历和成长环境,已经从单一的庭审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全面情况,目的在于发现被告人未成年是否有任何挽救的可能,在实际走访过程中发现有挽救的机会,尽可能的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从轻处理实现庭审中寓教于审,庭审后加强跟踪回访,宽严相济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两级法院成立了“少年合议庭”,有的法院还采取“圆桌审判”代替普通法台式审判模式,增强感化效果。珙县法院设立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由“2名女法官+1名女人民陪审员+1名女书记员”即“2+1+1”模式,采用温情调解的柔性司法方式,专门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

据悉,2013年以来,宜宾市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86件709人,适用非监禁刑176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24.82%。针对有的父母对子女疏于管教、放纵犯罪的现状,把帮助未成年人和帮助家长有机结合起来。

不给犯罪份子留犯罪空间

现场新闻发言人说:“近三年来,宜宾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77件,其中比较严重案件有拐卖、拐骗儿童3件,强奸31件,猥亵儿童43件。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强奸猥亵儿童案件比较多,并且在农村的留守儿童问题比较集中,多是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家中只有老人照顾,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出现真空地带,于是就给份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空间。”

据悉,近年来,宜宾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营造良好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通过以案说法、法律讲座、巡回审判、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宣传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同时,宜宾市两级法院以创建“青少年维权岗”为切入点,建立了与学校、社区、关工委、青年志愿者、团组织的社会协同教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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