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自2017年10月份起,玉壶井的水体开始受到污染,水体逐渐变黑、变臭,气味刺鼻,主要污染物指标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亚硝酸盐氮等严重超标,这让很多宜宾人都痛心疾首,也引起了筠连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
环境监测人员在玉壶井取样
“省保”玉壶井被污染,污水来自云南
经过筠连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8个部门的联合调查发现,严重污染了玉壶井的污染源不是来自本县,也不是来自本省,污染源头竟然来自邻近的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玉壶井
为了稳妥起见,筠连县联合调查组先后特邀西南交通大学地下水专家、环保技术顾问等对清理排查工作进行指导,聘请四川大学及四川省煤田地质局202、141地质队对玉壶井水体污染开展溯源分析,形成成果报告,最终判定污染源为云南腾邦科技盐津亚太纤维有限公司造纸厂排放废水。
企业排出的污水
联合调查组当天从该厂排污口采集的废水样本,多项污染因子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26.8倍,氨氮超标80倍,总氮超标50.2倍,总磷超标9倍。
环境监测人员在企业排污口取样
2018年10月,宜宾玉壶井水体再次出现污染,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厂暗管偷排,筠连县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其外排废水及暗管进行挖掘取证,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人。
宜宾市筠连县公安局立案后,对玉壶井污染事件的两名责任人员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正式逮捕。
2020年7月下旬,四川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玉壶井污染案在筠连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创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四川首例跨省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先河。
一审宣判:排污企业被罚款50万元,3人获刑
11月4日,筠连县法院对跨越四川、云南两省的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盐津某竹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竹纤维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现场
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盐津某竹纤维公司法人代表系王某某,2016年5月11日,某竹纤维公司整体租赁了盐津亚太竹纤维公司位于云南省盐津县底坪工业园区的工厂,双方约定由某竹纤维公司对环保问题负责。
2017年8月1日起,刘某某租赁某竹纤维公司位于上述地址的竹纤维生产线一条,某竹纤维公司委派王某某为全权代表监督刘某某生产经营,刘某某亦聘请王某某作为环保第一负责人,全权负责环保工作。
2017年9月前后,刘某某聘请黄某某担任厂长,负责日常生产工作。后在王某某监督、默许下,刘某某扩大生产线、增加水处理设备、改变造纸工艺,导致大量污水不能有效处理及回用。在王某某纵容下,刘某某或亲自或授意安排黄某某等人外排污水,流入附近溶洞,污染当地居民生活环境。
2017年10月前后起,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受污染,水体出现色度浑浊、伴有异味等。经筠连县环境监测站检测,“玉壶井”水体中氨氮、硫化物及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严重超标。
2018年4月至5月,筠连县环境监测站在调查中发现某竹纤维公司废水超标问题。当年5月9日,经筠连县环境监测站抽样检测,某竹纤维公司废水总排口及“玉壶井”均检测出可吸附有机卤素(以氯计)AOX,筠连县生态环境局明确AOX是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
2018年6月前后,某竹纤维公司暂停生产,同年7月前后起,“玉壶井”水质逐渐好转。经四川大学、四川省煤田地质局141队调查分析,确定“玉壶井”水体污染来源于某竹纤维公司排放的污水。经鉴定,筠连县相关部门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支出费用超过100万元。
法院认为,某竹纤维公司及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排放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某竹纤维公司及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具体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