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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中小学周边50米内 食品摊贩不得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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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5 14: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持续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以下简称“三小”)的生产经营行为,《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三小”细则》)已出台并于9月21日起正式实施。该细则将小经营店、小作坊面积以及相关认定标准进行确定,将食品现场制售备案问题予以明确,并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2017年3月1日起,《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此次出台的《‘三小’细则》就是根据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食品监管工作的实践,对四川省《条例》《办法》中的‘三小’抽象表述进行细化和具象,将小经营店、小作坊面积以及相关认定标准进行确定,将食品现场制售备案问题予以明确,并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市场监管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三小”细则》规定,食品小作坊定义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满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

从事食品销售的小经营店定义为:有固定经营场所,专营或兼营食品,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从事餐饮服务的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定义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现场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三小”监管平台,统筹归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的相关信息。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监管档案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同时依据《条例》和《‘三小’细则》要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该负责人表示,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后,在该行政区域内将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部分食品。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者,要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或登记。食品小经营店选址要远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食品摊贩应当在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进行经营,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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