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超市购买果汁标示缺失 获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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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15: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中院发布了2014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共受理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5144件,其中,商品房、食品领域的案件最多。
  昨日,成都中院发布2014年度成都地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2014年,成都法院共受理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5144件。其中,商品房、食品领域的案件最多。
  2013年2月、3月期间,郭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价值3234元的柠檬骨胶原美肌果饮(果汁饮料)和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果汁饮料),发现两种产品未标明果汁含量,且未标注生产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符合GB10789-2007《饮料通则》6.3.1以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后郭某以某超市所售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种食品(果汁饮料)作为预包装食品,未注明生产者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注明果汁含量,且标签载明的添加剂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超市未尽到审慎检查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虽然辩称其不明知,但无法举证证明,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对郭某请求退还货款并要求某超市支付10倍货款的赔偿金予以支持。
原标题:超市果汁标示缺失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成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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