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无副厅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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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0 19: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模范个人中无副厅级以上干部
  在日前结束的省委民族工作会议暨全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117个模范集体和143名模范个人的评选产生办法备受社会关注。记者从省民族宗教委获悉,本次评选表彰是我省首次按照去年省政府颁布的《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开展的,模范分布结构的具体量化指标明显优于《办法》颁布前的评选结果。
  按照《办法》中“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高寒地区和农村牧区倾斜”的规定,本次评选表彰中,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均为县和县级以下单位,模范个人中没有副厅级以上干部。模范个人中,县处级16名,占模范个人总名额的11.19%,低于关于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名额20%的规定。
  从民族结构看,受表彰的模范个人中,彝族22名,藏族27名,羌族7名,回族9名,苗族5名,土家族3名,傈僳族和蒙古族各2名,壮族、满族、白族、布依族、傣族、纳西族各1名,符合四川世居少数民族都应有模范个人代表的规定。83名少数民族模范个人占总名额的58.04%,高于“少数民族不低于模范个人名额的50%”的规定。从行业结构看,受表彰的模范个人中,农牧民29名,占模范个人总名额的20.28%,体现了名额分配向农村牧区倾斜的原则。  (赵克彬 记者钟振宇)
原标题:我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向基层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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