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攀枝花男子与女网友开房后遭殴打勒索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发表于 2015-1-19 12: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见网友开房,费某原以为是一场艳遇,不料却跌入一个“猎艳”陷进。日前,攀枝花小伙费某满心欢喜与“女网友”见面开房,不料事后却被4人控制住,威胁殴打,并要求拿1万元私了。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涉案的张某、郭某、罗某、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处于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不等(部分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

  日前,费某上网聊天,女网友约其至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某宾馆开房。以为是一场艳遇的费某欣然前往,却不知是一个4人早已设计好的“猎艳”陷进。

  当费某前往宾馆,与“网友”发生性关系后,突然网友的男友和朋友出现,持刀对费某进行威胁和殴打,要求赔偿1万元现金。无奈之下,费某只能同意赔钱,并打电话,向朋友等借钱。期间,4人拿走费某身上的300元现金,并将其转移到另一个宾馆,并一直看守着他到次日11时许。

  发现异常,费某家人和朋友报警。

  次日11时许,当张某、郭某带着费某到五十四朋友处借钱时,张某、郭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日下午,罗某和刘某在华山片区抓获。

  经过审理,费某才发现,他掉入了别人的“猎艳”陷阱,与他聊天的网友罗某只不过是引子。原来,张某、郭某、罗某、刘某4人早已预谋好,通过罗某联系网友到宾馆开房,然后刘某与来者发生性关系,之后威胁敲诈的事情就由张某和郭某负责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郭某、罗某、刘某合伙敲诈他人财物一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张某、郭某、罗某、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处于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不等(部分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要求四人退还费某人民币300元。



该贴已经同步到 杨海威的微博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