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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常理来说,身份证都得自己亲自使用才能办理业务,但事实证明并非如此简单。前几天,攀枝花市民李女士到银行办理住房贷款手续却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当时她就十分疑惑,“我从没有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过任何贷款,借款怎么会有不良信用记录?”
想来想去,李女士猛然记起在2013年自己曾不慎丢失了身份证,如今使用的身份证是她后来补办的,细思极恐,李女士赶紧报警。
接警后,攀枝花仁和公安分局大和中路派出所民警,仔细询问了李女士当年丢失身份证的时间、地点,并记录下相关重要细节,随后展开案侦。
△冒用者罗某
民警调查取证后发现,来自盐边的女子罗某存在冒用李女士身份证的行为,警方依法传唤罗某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罗某很快交待了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事实。
罗某称,李女士的身份证是“朋友”捡到的,因为和身份证上的人长得有几分相似,罗某便拿着李女士的身份证去通讯营业厅机按揭了一部手机,手机价值2999元。但办理完后,罗某及其“朋友”并未按时偿还按揭贷款,而是将手机连同身份证一起让这位“朋友”带走了。
最终,仁和警方依法对罗某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李女士的信用记录以及手机欠款的问题,目前警方正在协调处理!
警方提醒: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本人的身份证明。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
如果身份证丢失,公民应尽快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按程序申请补办。捡到他人身份证后,也应该及时交予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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