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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作案+有前科 抢538元手机遭判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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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2: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抢夺路人的“苹果”,得手的手机却是一部“海信”;骑摩托车作案,指望迅速逃离,却不料被民警撞见,很快就被挡获。当然,犯罪嫌疑人张平自己也没想到,犯下的案子会成为成都首例适用最新抢夺罪司法解释案件。昨日,记者从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张平因涉嫌抢夺罪已被依法批捕。

  上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平和同伙“超娃”在红星路一段一号桥桥头附近抢劫受害人王女士的一台白色“苹果”状手机后,仓皇驾车逃窜。急于逃走的他们还没来得及注意到“苹果”手机的异样,就被警方挡获,而他们抢夺到手的“苹果”,居然只是一部价值539元的“海信”手机。

  检察官说案:

  抢539元手机获抢夺罪 他撞了新解释的“枪口”

  本案的承办人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树东告诉成都晚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抢夺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第二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如犯罪嫌疑人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张平在2011年曾因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次作案又驾驶机动车,虽然其抢夺金额只有539元,但其符合新抢夺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根据老司法解释张平是否构成抢夺罪呢?杨树东向记者透露,“老司法解释”中规定“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元以上。根据“老司法解释”,张平还是构成了抢夺罪。不过杨树东也分析:“如果张平没有前科,没有飞车抢夺,不构成抢夺罪,不会被批捕。”锦检宣成都晚报见习记者 文波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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