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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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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0: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30日,在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成都市体育条例(修订草案)》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在此次的修订草案中,原《条例》中第十四条关于体育加分的内容被删除。

  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市级以上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学生,在升学时按规定加分,优先录取。本市实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制度。体育考试在升学成绩中的分值由市招生工作机构商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后确定。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只保留:实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制度。

  成都市体育局局长谭学军在起草说明中表示,之所以修改了体育加分事项,是因为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明确要求“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修订草案将第十四条体育加分的内容删除。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事项及其法律责任,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由过去备案制修改为许可制,规定了申请许可的程序。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从事游泳、潜水、攀岩、漂流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除此之外,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增加了“每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的内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市和区(市)县应当建有全民健身中心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的相关内容;第十三条增加“每位中小学生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这在全国此类条例中为首次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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