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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税前扣除额提高 月最高扣114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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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14: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成都晚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我市调整了允许在个税应纳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限额标准,允许月扣除最高额提高到1146.63元,较去年增加了126.39元。从今年6月1日起纳税申报按新标准执行,部分纳税人税负将有所降低。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系因我市公布了最新的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上月底,市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8221元。据此计算,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金额调整为1146.63元,较去年增加扣除126.39元。这意味着纳税人如果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1020.24元,税负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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