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夫妻离婚将房子赠给儿子 父亲反悔被告上法庭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发表于 2016-1-27 12: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离婚,协议将共同所有的一套住宅赠与儿子,并由父亲协助儿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父亲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近日,彭州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父亲老王协助他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儿子:离婚时赠与房产,起诉父亲要求过户

女子苏某与男子老王结婚后,生育一子小王,并在天彭镇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

2015年1月6日,苏某与老王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小王的抚养权归苏某,婚后购买的150平方米住房赠与小王,由老王协助小王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其后,老王一直拒绝协助儿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

小王将父亲老王起诉至彭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由父亲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父亲:享有任意撤销权,已撤销

去年2月13日,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老王辩称,离婚后,自己已向儿子明确表示撤销对其赠与房屋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自己对赠与行为有任意撤销权,且该意思表示已到达小王,赠与合同已经解除,自己无需再履行向他过户房屋的义务。

法院:属于附条件赠与,不能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老王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是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前,苏某与老王均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老王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撤销赠与;二人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及其他财产分割有着密切联系,具有特定身份属性,是附条件的赠与。故对老王提出已撤销赠与的主张,法院不认可。



该贴已经同步到 杨海威的微博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