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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演唱会不慎跌落窨井受伤 女子状告组织者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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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1: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11月,彭州女子张兰(化名)将当地某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因此前其在该房地产公司宣传地产项目的演唱会中,不幸跌入窨井受伤。张某认为,房地产公司在安全保障上难逃责任,并索赔15万余元。近日,该案经彭州法院审理,张某最终获得5万元赔偿。

看演唱会 女子跌入窨井受伤

2015年4月的一天傍晚,彭州某房地产开发商为宣传其开发的楼盘,在售楼部斜对面的空地上办起了演唱会。场地内一窨井盖处于掀开状态,井深约两米。居住在附近小区的女子张某,晚饭后,同几个邻居一同散步前往观看演唱会时,不幸跌入井中。随行邻居马上联系其家人,并拨打110、120施救。

张某被救出后,入院治疗两个月,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15年11月,张某向彭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开发商支付医疗费7971.34元、残疾赔偿金97524元、护理费10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共计赔偿金150826.54元。

告开发商 女子获赔5万元

2015年12月,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辩称已在窨井附近设置警戒线,原告受伤系自身疏忽大意造成,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演唱会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涉及区域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窨井周围属于活动涉及区域,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被告辩称已在窨井附近设置警戒线,但因群体性活动的人流量大,警戒线极易遭到损坏且不能防止他人进入警戒区,不能达到警示他人的作用。故被告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观看演唱会的群众在行走中有观察周围环境的注意义务,原告坠入窨井自身也存在疏忽大意,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近日,彭州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737.4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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