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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众裸露下体羞辱女性 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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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08: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母亲和他人争吵时,儿子冲动之下露出下体羞辱对方(本网曾报道)。1月19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因犯寻衅滋事罪,廖强(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宣判结束时,廖强当庭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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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7日早上6时30分,在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三市场,摆摊卖菜的曾某夫妻推着三轮车经过市场通道时,被廖强停放的小货车堵住去路。在要求廖强挪车的过程中,曾某的妻子王丽(化名)与廖强的母亲发生争吵。

廖强听闻争吵声后出门,并参与口角。在争吵中,廖强向王丽裸露出自己的生殖器,并动手殴打对方。2015年7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廖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强停车位置不妥,导致王丽与廖母发生争吵和辱骂。廖强不但不主动挪车化解纠纷,反而为了发泄私愤,逞强耍横,在围观者众多的公众场合下,向女性被害人王丽裸露生殖器,并称让被害人王丽咬其生殖器来羞辱对方,继而对其殴打。

事发后,王丽因受到羞辱,承受着来自住处、网络的巨大精神压力,加上认为丈夫在自己受到羞辱时,没有出手保护,故而与丈夫曾某离婚,并独自前往外地务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强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以对社会公序良俗毫不在乎的态度,在公众场合侮辱女性被害人,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并致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1月19日举行的庭审结束前,廖强在作最后陈述时表示,由于自己法治观念模糊,一时冲动犯了错,愿意痛改前非,接受处罚。但当听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后,廖强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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