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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某中学组织春季运动会,学生王某被安排参加4×100米的男子接力赛。由于学校操场属碳渣跑道,当天王某穿钉子鞋参赛时,不慎摔倒致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王某家人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获赔。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所在学校赔偿王某住院治疗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2015年4月2日,王某(南充某中学高二在校寄宿生)参加该中学组织的全校学生春季运动会,被安排参加4×100米的男子接力赛。
当天上午10 时许,王某穿钉子鞋在学校操场的碳渣跑道上参赛,不慎摔倒受伤。2015年4月14日,王某伤情好转出院,学校支付王某住院治疗费12628.67元。
经南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起诉至嘉陵区法院李渡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医疗费、续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9388元。
然而,学校称学校操场的碳渣跑道系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不具有很大安全隐患,其他参跑学生没有摔倒,这说明具有一定注意义务、已年满17周岁的原告也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表示应由王某自己承担30%责任,学校承担70%的责任。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学生的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但其受伤时已经年满17周岁且熟悉学校碳渣跑道的情况,在参加比赛时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自身也存在过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被告方面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己承担20%的责任为宜。最终确定原告王某某的各项损失为:住院治疗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756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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