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婚后,婚前子女需赡养另一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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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9 10: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春节刚过,北京大兴区的张正熙家就来了一位不速之客,他曾经的继父李进安·····
10年夫妻,官司收场
1997年,35岁的大龄剩男李进安经表嫂介绍,认识了王新梅。王新梅时年32岁,丧夫,带着8岁的儿子张正熙艰难度日。
王新梅苗条清瘦,举止温柔,看起来比实际年龄略小,虽然带着孩子,李进安对她还是很满意的。李进安虽没有正式工作,好在父母給他留了一套市中心的房子,人也老实本分。王新梅和儿子居无定所,对李进安也没啥可挑剔的。很快,李进安和王新梅就领了结婚证。
刚开始,一家三口的生活还算和睦。李进安挣的钱都交给王新梅,对继子张正熙虽不如亲生父亲般疼惜,但也是十分爱护。王新梅把家里收拾得干净整洁,李进安一回家就有热乎的饭菜。张正熙也转学进了家附近的一所重点小学,认真懂事,不叫大人操心。
时间一长,这个组合家庭的矛盾慢慢凸显。首先是王新梅再也没有生育。到医院检查,夫妻俩都没有毛病,但王新梅就是怀不上。到处寻医问药,钱花了不少,王新梅的肚子丝毫没有动静。慢慢地,王新梅不乐意了,她劝丈夫,要孩子的事不能强求,再说,张正熙对继父也很孝顺。
王新梅的不配合让李进安很愤懑,在他心里,继子再懂事,也弥补不了没有亲生子的遗憾。
这些年的东奔西跑求医问药,花了不少钱,耽误了不少事。再加上张正熙渐大,花钱的地方越来越多。本来收入不高的家庭,越发捉襟见肘。贫贱夫妻百事哀,这对原本就不牢固的半路夫妻,嫌隙渐生。
2007年,李进安和王新梅以离婚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李进安和王新梅共同生活期间,李进安协助王新梅抚养张正熙多年,李进安要求王新梅给予经济补偿,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李进安和王新梅离婚;王新梅给付李进安经济补偿款1.7万元等。
9年不见,赡养难逃
自从离异后,李进安和王新梅母子再没见面。没想到9年后,李进安再次踏进了她家门。李进安进门后没有过多寒暄,开门见山对张正熙说明了来意:自己年事已高且没有经济收入,希望张正熙能够履行赡养义务,每年付给自己赡养费10000元。
张正熙还没有回过神来,母亲王新梅就从厨房冲了出来,对李进安骂道:“你还要不要脸?离婚都快10年了,现在跑来要赡养费?再说,正熙又不是你儿子,干吗要养你?你别忘了,当年离婚的时候,正熙的抚养费我已还给你了,我们可是两清了!劝你还是别动这些歪心思……”李进安说不过王新梅,只好愤愤地抛下一句话:“张正熙不赡养老人,我去法院告他!”
两个月后,正在上班的张正熙接到当地法院的电话通知,才知道李进安真的因为赡养问题诉至法院。在法庭上,李进安称其与王新梅婚姻存续10年,共同承担了抚养张正熙的义务,将张正熙养大成人。现自己年近60岁,体弱多病且没有经济收入。故请求张正熙给付自己每年赡养费10000元。
张正熙答辩称,其母王新梅与李进安离婚时,已经向李进安支付了抚养自己的费用,故现在对李进安没有赡养义务,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认为,李进安现年老体弱,张正熙作为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有义务赡养扶助李进安。故李进安要求张正熙给付赡养费理由正当,故判决张正熙每月给付李进安一定的赡养费。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不会自然解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自然解除还是一直伴随终生,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是各执一词。
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以后,相互间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相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即使继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消除,那么继子女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基础首先是姻亲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后才转化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作为基础关系的姻亲关系不存在了,则拟制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也不复存在,继子女也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情感基础薄弱,却要求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直承担赡养义务,对继子女过于苛刻。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二、继子女是否可以其生父母向继父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免于承担赡养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双方之间形成的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并不能因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或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自然解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虽然离婚生效判决中认定基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一方(继父母)协助另一方(生父母)抚养孩子多年,故判令生父母给付继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款,但该补偿款系考虑到继父母协助生父母抚养继子女,该补偿解决的是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离婚法律关系。继子女并未给予继父母补偿,并未解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生父母支付继父母的经济补偿款亦不能当然抵销继子女对继父母应承担的赡养义务,故继子女并不能以其生父母向继父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对继父母免于承担赡养义务。
摘编自《法制日报》、中国法院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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