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络智合浅析: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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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6: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谓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有哪些呢?跟成都中络智合知识产权公司一起来了解以下内容。
  (一)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
  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二)商标近似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三)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
  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 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
  (四)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
  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人的一项权利,而驳回复审之所以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因为商标驳回是商标局作出的,但是商标驳回申请是向商评委提出的,两者的的审查标准也稍有不同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商标知识可以关注:成都中络智合知识产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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