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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信群里诽谤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被行拘8天并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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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16: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绵阳市平武女子李某某,因琐事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女子余某某及家人,并捏造余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消息发布在群里。随后,余某某报案,平武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余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恢复名誉、公开道歉。近日,平武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李某某当庭书面道歉,并出具承诺书。

余某某和李某某是平武县某村的同村村民。3月17日,因一些琐事和利益冲突,李某某在该村妇女微信工作群中,以语音方式对余某某进行公然辱骂,余某某在群里进行了回击。但李某某并没有就此结束,再次对余某某及其母亲、女儿进行辱骂,还捏造余某某与本村村民武某某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李某某的辱骂和诽谤,给余某某带来了极大的伤害。随后,余某某报警。平武县公安局经调查,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余某某认为,自己受到李某某的公开辱骂和诽谤,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于是,6月25日,她将李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平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李某某在微信群辱骂余某某,事实清楚,还捏造余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客观上会引发他人对余某某品行的怀疑和猜测,造成余某某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双方是同村村民,在今后生活中难免有接触,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李某某释法明理,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经调解,李某某认识到错误,表示悔改认错,当庭向余某某书面道歉,并出具承诺书,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微信群、QQ、朋友群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谨言慎行,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发泄私愤,一旦构成侵权,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他人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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