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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油男子蒲某,邀约好朋友陈某到江油相聚,酒后陈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家,路上撞上护栏,陈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家属将蒲某起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近日,江油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蒲某补偿陈某家属3.5万元。
40岁的蒲某是江油市大康镇人,数年前在外省打工时与北川的陈某相识,两人成为无话不谈的好哥们儿。
今年10月24日,蒲某主动打电话邀请陈某到江油“聚一下”,陈某爽快答应。当天傍晚,陈某骑摩托车到江油与蒲某见面。蒲某买了酒水和卤肉等下酒菜,带着陈某到涪江东岸河堤上,两人边喝酒边聊天。酒后,陈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家。
然而,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江油滨江东路南段科光电站地段,不慎与路边护栏相撞,后送往医院抢救,于10月31日死亡。经江油市交警大队委托鉴定,陈某体内中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171.4毫克,属于醉酒状态。
陈某的家属认为,蒲某作为邀约的共同饮酒者,对醉酒的陈某未尽照顾、护送和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安保义务,因而对陈某醉酒驾驶车辆酿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11月9日,陈某的家属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向江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蒲某承担陈某死亡40%的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2313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后来,陈某家属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蒲某承担陈某死亡20%的责任,即向原告支付161567.7元。
近日,经江油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蒲某补偿陈某的家属人民币3.5万元,双方约定由蒲某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2万元;余下1.5万元,由蒲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法官介绍,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仍斗酒、强迫性劝酒、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未加以劝阻,以及醉酒者不能自理,却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出现意外等,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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