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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解释》明确电商责任承担,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
郑学林介绍,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新闻发布会现场
“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郑学林说,《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对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郑学林还提到,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包括提供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解释》第2条对自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商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电子商务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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