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答红星新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等任职条件,都规定了审慎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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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4 16: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4日,国新办举行服务实体经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和人民银行同步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在回答红星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准入决定》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审慎性要求。

刘长春说,国务院决定围绕设定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许可,主要从几方面作了规范。


▲司法部立法局二局局长刘长春。图片来自国新网


一是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许可的范围,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准入决定》所称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准入决定》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审慎性要求。

三是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主要规定了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期限等内容,对于《准入决定》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存量机构,《准入决定》作出了过渡期安排。

此外,《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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