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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向装修公司索要装修发票遭到了拒绝,西昌两家公司一纸诉状,将该装修公司告上法庭,几经周折,终于拿到了发票,但迟到的发票也让原告方蒙受了经济损失,于是原告方将该装修公司再次告上法庭,11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原告律师处获悉,经当地法院审理,装修公司向原告方赔偿了368万余元损失。
事情还得从2004年说起,当年11月29日,四川某装修公司与西昌航展公司、名人公司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承包西昌名仁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2006年11月9日工程竣工验收,两家公司向该装饰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1794.8万元,该装饰公司严重违反税法规定,拒绝向其提供发票。
无奈之下,航展公司、名人公司就开具发票问题,于2008年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开具发票。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开具已经支付工程款的发票。奈何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开票义务,原告只好向西昌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直至2015年9月24日,原告才拿到由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2265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至此,这一张迟来的发票整整晚了7年。7年时光飞逝,原告认为,在此期间,因为被告未开具的这张发票给自己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于是再度起诉了该装饰公司,要求被告对延期提交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入账摊销成本,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近日,本案经过最终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给付西昌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昌航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开具发票造成的经济损失3683079.17元。至此,由一张发票引发的纠纷终于落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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