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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茶馆中装“捕鱼机”开设赌场 触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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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08: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泸州一女子在隆昌开设有一间茶馆,为了获利,她伙同三名男子在茶馆中安装上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捕鱼机”,用于赌博赚钱。近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女子以及其余三名同伙以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等不同刑罚。

根据依法审查查明的情况,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在隆昌开设茶馆的泸州女子兰某某,伙同三名同是隆昌山川镇的男子钟某某、李某某、陈某,一起在自家茶馆内安装了6台捕鱼机,用于赌博赚钱,并非法获利共计13270元。经鉴定,兰某某茶馆内被查获的“捕鱼机”为国家明令禁止设置的赌搏机。

5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由公安民警通知到案,李某某、陈某、兰某某先后于当日和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4名被告人于5月7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其所得赃款及余下(未分赃)的1300元被全部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兰某某、李某某、陈某4名被告人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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