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知识] 购房人,住了12年才发现房主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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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5 10: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彭州的谯先生喜得新房,却在购房后忘了及时办理房产证。住了12年后,他才想起是时候该办证了,但在办证的过程中,却让他大吃一惊:这套房屋早已被备案登记在一个姓苏的男子名下。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因办理房产证而起的案件。

12年后,他发现房屋登记另有其人

2006年3月,成都市彭州一男子谯某看中了位于彭州天府东路某小区1幢4单元10号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180天内为谯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在合同签订当日,谯某就交清全部购房款95786元及配套费7320元,开发商也将该房屋交付谯某居住使用。居住了12年,谯某一直没把办理房产证这回事放在心上。到了2018年,等他开始张罗办理房产证等事宜时,才发现了不对劲。

原来,早在2006年2月,他居住了12年的房屋合同被签约备案在一个姓苏的男子名下。这个发现让谯某大为吃惊,但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后,没有任何结果。

无奈之下,谯某于2018年4月将开发商和苏某起诉至彭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与苏某注销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并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谯某名下。

法院:合同签约备案不具备物权效力

承办此案的法官何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本案中,虽然苏某与开发商办理了合同签约备案,但合同签约备案是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而采取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具有物权或准物权效力。

除此之外,谯某已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和配套费,已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虽然苏某办理合同签约备案在先,但谯某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十余年,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办理权属登记外已经得到了全部履行。谯某对该房屋的权利应优先于苏某,对谯某请求办理权属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经法院传唤,开发商和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后,彭州法院判决开发商与苏某于5日内办理撤销该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并协助谯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何倩提醒消费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购买现房时,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房屋是否存在签约备案、抵押、查封等情况;购买预售房时,要查验开发商是否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支付购房款后,也要积极关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督促开发商按约将房屋备案或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避免开发商一房数卖;注意保存购房发票、支付凭证、入住通知书等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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