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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3.15”维权典型案例 倡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四川新闻网记者今日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公布了一些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倡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正确维权。
报社刊登医院自制药品广告 患者服用病情加重遂自杀
2007年11月12日,某医院在某信息报社刊登了“20年精神病一疗程治愈”的广告,广告内容为“国营某医院是一家大型三级甲等医院,国家定点医保单位,是国家重点专门研究治疗癫痫、精神病的普查基地,该院医疗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名医荟萃……提取药物精华,浓缩配制:用药当天见效,一般服药3天后便康复如常人,可正常上班工作,有效率达100%,治愈率达96%……”。
张某某之子李某某于多年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张某某看见该报刊登的广告后,便与医院联系人进行了电话联系,后2007年11月14日和2007年12月8日先后两次汇款共计3000元,某医院出据了2000元的收据发票,发票上加盖了某医院收费专用章,医院便将药品寄给李某某。
李某某服用该药一段时间后,病情愈重,自感“头不能直伸,手脚活动受限,并时有发抖”,要求医院寄解药无果后自杀身亡。据了解,李某某服用的精神类药品系某医院的自制药品,并未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生产使用。
监护人、医院担主、次责 违法刊登广告报社也担责
经达州中院二审认为,李某某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是其自杀的主要原因,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提供自制药品,该药品未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生产使用,且违法做广告,致李某某多次服用该药品后疾病加重并自杀身亡,医院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报社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违法刊登某医院自制的精神药品广告,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达州中院法官介绍,药品安全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药品必须严格依法生产、使用。据有关法律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因医院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造成了李某某服用该药后病情加重并最终自杀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报社刊登广告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亦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提醒本案中监护人应当带病人到正规医院接受治疗。
最终,达州中院二审判决,对李某某的死亡,张某某、李某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一次性赔偿159235.40元,报社承担10%的责任,一次性赔偿39808.85元。 (记者张骥)
原标题:患者服用医院自制药病情加重自杀 违法刊登广告报社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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