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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何不侵权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该剧第一季以后的剧集系电视台独立拍摄完成,原告并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续集沿用了以前的基本设定,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因此不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凤姐、火巴哥、王宝器、花喜鹊……由“他们”演绎的方言剧《幸福的火巴耳朵》在成都家喻户晓。
然而,火了的“幸福的火巴耳朵”也有烦恼,因该剧引起的一桩纠纷案近日被成都中院确定为示范性案例。该剧初创作者马某认为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未经许可拍摄续集并播放,其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等基础设定与第一季相同,据此认为电视台侵犯自己包括续写权在内的各项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60余万元。成都中院认为,以原作品基本设定为基础创作的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新作品,因此不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缘由
《幸福的火巴耳朵》火了
电视台趁热打铁拍续集
《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一季)最初拍摄于2006年,共20集,由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和作者马某共同编剧拍摄,主要讲述发生在凤姐与火巴哥、肥肠粉与甘江斗、花喜鹊与王宝器三个幸福村家庭之间的幽默故事,力图展现四川男性关爱女性、维护家庭和睦的良好品德,反映新时代下农村生活的新面貌。
第一季20集中,由马某单独担任编剧的有五集,其余剧集由电视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某共同担任编剧。该剧播出后受到观众热捧,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又组织拍摄并播放了第二季,至马某起诉时已拍摄到了301集。续集沿用了第一季中的故事背景、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基本设定,并新增了钢豌豆(女)和铁公鸡、朴尔白(女)和田菜农两对夫妇。续集的情节安排、人物对白、剧情走向等与第一季并不相同。第一季以后的故事由电视台独立拍摄完成,马某没有参与剧本创作。
对簿公堂
初创作者起诉电视台
未经其许可拍续集侵权
2012年马某起诉称,其为上述方言短剧第一季的唯一原创著作权人,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未经其许可使用了该作品拍摄续集并播放,新增人物歪曲了原作品的主题和价值取向,侵害了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续写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不得在电视节目中使用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背景幸福村,并赔偿损失162.5万元等。
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答辩称,上述方言短剧第一季是由该台整体构思、策划、创作、筹备、出资完成的,因此该台是该剧的整体著作权人,马某只是参与了其中部分剧集的创作,并非为其独立完成。续集为该台独立创作完成的剧本并进行拍摄,新增人物也未对原作品进行歪曲,并没有侵犯马某所主张的上述权利。
法院审理
续集呈现独创性表达方式
构成新作品 不侵权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一季的剧本是马某接受电视台委托与该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完成的,具有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双重属性,电视台作为委托方及其他创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有权对该剧本加以使用。第一季以后的剧集系电视台独立拍摄完成,原告并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续集沿用了以前的基本设定,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因此不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分析,凤姐、火巴哥、王宝器属方言姓名,不具有法律上的独创性,不受著作权保护。而本剧的人物形象属不可复制的“思想”,这种“思想”也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对于本剧发生地“幸福村”,虽为初创作者设定,但创造性含量较低,只是作者的创作工具、元素,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形式。据此,成都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马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成都中院将此案确定为示范性案例
以原作品基本设定为基础
创作的续写作品构成新作品
近日,成都中院将此案确定为示范性案例,确定以原作品基本设定为基础创作的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新作品,并不构成对原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
成都中院分析认为,续写作品通常是指借用原作品的主要角色和(或)基本设定,对原作品进行时间上和(或)空间上的延伸和拓展而创作出的新作品,续写作品并非演绎作品,续写行为也不是改编行为。
成都中院指出,续写作品虽沿用了原作品的故事背景或人物性格、关系等基本设定,但是故事情节的发展和走向与原作品却截然不同,其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续写作品是在时空上对原作品中的情节进行延续,其衍生出新的具体故事内容、对白,甚至新的场景、人物、语言特征、主题思想等,都凝结了续写作者的智力劳动,属于新的作品。
成都中院还认为,从著作权制度的本义来看,是通过授予权利人一定期间内的垄断权,从而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如果过分扩大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则会阻碍创新,阻碍社会进步。
王鑫 兰田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原标题:《幸福的火巴耳朵》拍续集初创作者状告电视台侵权
《成都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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