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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从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获悉,近日高新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该案是自《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发布后,高新法院判决的首例依法从严惩处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记者了解,2013年8月2日晚,在成都某工地打工的刘某饮酒后,趁工友夫妇外出,将其年仅4岁的女儿抱至腿上,并用手抠摸其阴部,然后离开现场。8月4日晚,女孩向母亲说起了刘某的行为,发现异常的家长迅速报警,警察在该工地宿舍将刘某挡获。经医院诊断,女孩阴道口充血。
被捕后,刘某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行为,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高新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猥亵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威胁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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