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规定城市有权对小汽车限行控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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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20: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建设预期等因素,可以根据权限对小汽车等车辆采取限行、限停、提高停车收费、新增牌照额度控制等具体措施。”
对于“增加收取的收入,应当全部上缴本级财政,用于发展公共交通……”
《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目前已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zjfzb.gov.cn)全文登载,听取媒体和社会人士的意见。
同时,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物价局决定6月14日上午召开媒体恳谈会。有意参加恳谈会的社会人士可于即日起,通过电话及传真0571-8705244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等方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名。
在中心城区的主、次干道不得新设占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停车位
在中心城区的主、次干道不得新设占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停车位;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取消,具体范围和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确定和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位,中心城区的停车收费应当高于其他区域的停车收费,同一区域内占用道路的停车收费应当高于道路外的停车收费,同一停车设施白天的停车收费应当高于夜晚的停车收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利用地面、地下及楼顶等各种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等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公交路权优先
常规公共交通的准点率应当不低于80%
城市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状况,划定或者增加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车道,实施公共交通信号优先等措施。常规公共交通的准点率应当不低于80%,其干线的高峰期行程速度应当不低于15公里/小时,一般线路的高峰期行程速度应当不低于12公里/小时。
在已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线路或者路段,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
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行驶中转向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不得抢道。
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城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后,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调查、指导,劝导当事人及时自行撤离现场和自行协商处理。保险企业应当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车辆落实保险理赔。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自行将车辆移到不妨碍道路交通的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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