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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什么情况可实行数罪并罚?
中络宏博律所 2021-11-25 13:49
宏博律所浅析什么情况可实行数罪并罚?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数罪并罚, 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以一定准则,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包括同一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或者以上不同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与执行刑之间的关系。 什么情况下 可以 实行数罪并罚 ? 数罪并罚的特点: 1、必须是以行为人犯有数罪。 2、以行为人所犯的数罪 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根据刑法典第 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刑法典第 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典第 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该条规定, 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 “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典第 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该条规定,对刑法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 “先减后并”。 如何计算数罪并罚的年限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 制度 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便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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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抢夺罪”与“抢劫罪”哪些区别你都知道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11-17 14:24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抢夺罪与抢劫罪虽然这两个罪名只有一字之差,在行为表现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这两个罪名却有很多不同之处,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抢劫罪与抢夺罪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如何区别两者有利于正确的定罪量刑。 什么是 “抢夺罪”与“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强 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 指行为人 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夺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 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暴力区别 抢夺罪的暴力 有一定的限制,即 公然夺取 。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的 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突然公开的把财物夺走 。所以,这里的暴力具有公开性,当场性的特点。 抢夺罪主体只有已满 16周岁以上的人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 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 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其他主要区别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 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 ,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抢夺罪的主观方面, 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 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抢夺罪”与“抢劫罪” 二者虽然是一字之差,但行为性质以及危害性相差很大。 抢夺罪 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犯罪对象 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 证件 、 印章 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抢 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 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 ,构成了抢劫罪。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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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抢劫罪金额小构成本罪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11-10 17:01
宏博律所浅析抢劫罪金额小构成本罪吗?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罪 金额小构成本罪吗? 跟盗窃罪不同, 抢劫罪立法上没有对抢劫数额和情节作限制性规定 。这是因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 不论抢劫数额多少,都构成抢劫罪。 但是刑法同时也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所以, 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 抢劫所说的暴力是哪些情形?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以暴力相胁迫, 并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 。例如,甲将一团卫生纸装入背包,进入银行,威胁工作人员: “我包里装着炸弹,给我10万元现金,否则我就引爆!”尽管甲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恶害内容,依然属于以暴力相胁迫,构成抢劫罪。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抢劫罪属于行为犯,即在定罪的时候是不考虑具体抢劫的数额,只要实施了该行为,那就会被认定为抢劫罪。不过在定罪的时候不考虑犯罪数额,但在量刑的时候却是要充分考虑到的,此时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法律中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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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成都律师,宏博律所,刑事案件,妨害安全驾驶
中络宏博律所 2021-10-18 11:13
成都律师,宏博律所,刑事案件,妨害安全驾驶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近年来,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司机、乘客、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那么这些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中络宏博律所 浅析 什么行为构成 妨害安全驾驶罪 要想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首先必须是 有具体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存在 ,而且 有一定后果产生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属于选择性的罪名,做出妨害驾驶的行为后,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妨害驾驶罪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的罪名。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罪名的产生,主要源于近年来多次发生的乘客抢夺客车方向盘、殴打司机造成事故产生恶劣影响等,需要入刑以对类似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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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重婚罪的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中络宏博律所 2021-10-11 13:39
宏博律所浅析重婚罪的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 五年 , 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由此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罪的赔偿金额一般是多少? 对于重婚行为, 赔偿金额可以参考以下:一般情况多判 300-5000元,较为严重点可以在5000-10000元,一般不会超过5万元。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想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着想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环的一夫一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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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改判后减刑是否有效?
中络宏博律所 2021-7-6 09:36
宏博律所浅析改判后减刑是否有效?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 自由刑 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 财产刑 、 生命刑 的减免。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我国减刑制度将 “确有悔改表现”作为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实质条件。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一定时间就能够获得减刑,且减刑长短由刑期的长短决定。 改判后减刑是否有效 ? 有效 , 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属于减刑的适用范围。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 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减刑的限度 最低 是多少 ? (一)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 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 :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 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 ,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 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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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立案侦查时限是多久?由谁执行?
中络宏博律所 2021-6-25 09:26
宏博律所浅析立案侦查时限是多久?由谁执行?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限是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 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立案侦查由谁执行?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认为立案侦查这种事情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进行,其实并不是这样,在一定的条件下,检察院也是可以立案侦查的。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 《刑法》规定 : 贪污贿赂犯罪 , 渎职犯罪案件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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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刑事案件要开几次庭?会当庭宣判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6-8 10:05
宏博律所浅析刑事案件要开几次庭?会当庭宣判吗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刑事案件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 那么 刑事案件要开几次庭 ? 会当庭宣判吗 刑事案件要开几次庭 ? 法律并没有规定开庭次数,所以并没有开庭次数的限制,但 刑事案件一般都只开一次 。法律 只明确规定审理期 限 , 庭审理的时间长短或者天数根据具体案件而不同。当在第一次开庭时出现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时,就同一案件就会开两次庭。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无论如何法院都会控制开庭的次数,每个案件都会在庭审前做好准备,争取一次开庭审理完毕。这样做有利提高审判效率、集中解决法律问题,避免因多次开庭、拖延开庭而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国家行使刑罚权。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也必须遵守效率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 刑事案件会当庭宣判吗 ? 刑事案件是否当庭宣判分情况而定。 刑事案件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会当庭宣判。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 在五日以内 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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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刑案请律师需要多少钱?标准与什么有关?
中络宏博律所 2021-6-8 08:56
宏博律所浅析刑案请律师需要多少钱?标准与什么有关?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刑事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那么 刑案请律师需要多少钱 ? 标准与什么有关? 刑事案件请一个律师大概需要多少钱 ? 具体要看律师事务所的收费。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 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 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刑事案件律师 收费标准与什么有关? 1、 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 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 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2、 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 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 ,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3、 律师的具体情况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 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一般来讲专业化程度高的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专业研究深入的律师,工作含金量高,办案效果更有保障,律师费也会更高。律师费是否合理,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考量,不应该以 “一般收费多少”作为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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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被判缓刑罚金还要交吗?一般是多少?
中络宏博律所 2021-5-27 09:41
宏博律所浅析被判缓刑罚金还要交吗?一般是多少?
我们经常会听到某人被判处几年刑期,缓期几年执行这种情况,很多人会有疑惑,既然已经触犯法律了,为什么还要缓期执行呢 ?判处缓刑与罚金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而罚金属于刑罚中的附加刑,罚金通常存在于财产类犯罪之中,而且具体是否应该要处以罚金要看对应的罪名项下是否有关于处于罚金的规定。 被判缓刑罚金还要交吗 ? 要 ,缓刑只是对拘役或有期徒刑暂缓执行,被判决的罚金还是要及时缴纳的。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缓刑罚金一般是多少 ? 判缓刑交罚金,一般按照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 ;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后两罪的刑期总和计算,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刑罚执行期限。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法院判罚金的标准是与缓刑无关。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缓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罪犯改恶从善。它能够促使罪犯悔过,促使罪犯自新。由于缓刑没有关押罪犯,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在社会上生活、工作,不至于出现监狱化后很难适应社会的状况。缓刑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中 “最富有促进机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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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取保候审之后可以判缓刑的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4-27 08:39
宏博律所浅析取保候审之后可以判缓刑的吗?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取保候审 之后 可以判缓刑的吗 ?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是否可以缓刑,与判决结果并无直接关系,而是要看罪的轻重。 1、 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超过 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行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 “死缓”,是收监 2、 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处罚 , 与判不判刑没关系 。关键要看取保候审期满后,法院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 如果法院审理查明未犯罪,当然不会判刑。 只是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的会被判缓刑 ,但无绝对 。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缓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罪犯改恶从善。它能够促使罪犯悔过,促使罪犯自新。由于缓刑没有关押罪犯,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在社会上生活、工作,不至于出现监狱化后很难适应社会的状况。缓刑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中 “最富有促进机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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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2-11 14:42
成都律师浅析刑事案件是否有必要接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近年来由于大量实施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无法对其施以刑罚,对未成年人的处理多以要求父母加强管教或收容教养而告终。 川恒律所 表示 由于刑法规定未满 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公安机关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这一现象引起了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及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一时间关于是否应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各种争论甚嚣尘上。 有专家建议引入恶意实足年龄原则,那么恶意补足年龄到底是怎样的原则 ? 恶意补足年龄到底是什么原则 ?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考虑到划定刑事责任年龄过于机械,有些未成年人早熟,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年人主观恶意已经能够区分对错,而又执意触犯法律,即使实际年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有所规定,该制度的内涵是指一个人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时是否负刑事责任取决于其做出行为时的年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负责年龄。 也就是说,只有作案人具备了年龄的主体条件,司法机关才能对其依法处刑。 我国现行刑法在参考未成年人保护国际组织提出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建议的同时, 结合本国国情,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时间点设置在 14周岁;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间段设置在14周岁至16周岁, 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杀人等八种重大犯罪负刑事责任;将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间段设置在16周岁及以上 川恒律所 表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加剧的大环境之下,可以发现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的犯罪率增长情况尤为突出,他们已经成为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易发和高发年龄人群。大量现实中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表明,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犯罪时,相当部分的未成年人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做什么。 所以 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专家建议针对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该原则规定如果他们知道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刑事责任,如杀人后藏尸、贿赂证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恶意补足年龄 原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项规定。 已满 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是否有必要接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2020年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发言人臧铁伟召开记者会,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对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作出回应,拟按照“两条腿走路”的思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川恒律所 表示要想减缓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加剧的大趋势,必须抛弃旧有的单一思路,改进僵化绝对的刑事责任年龄司法体制,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灵活性规定, 在有证据证明低于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意实施暴力行为时,法院要能定罪,能处罚,只有如此才能打消低龄未成年人有恃无恐的犯罪心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水平。 川恒律所 表示重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是文明国家的象征,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是人民群众对法律信仰的原动力,刑事制裁只是国家机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改造的手段, 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 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 “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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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成都律师浅析笔迹鉴定有效力吗?能作为证据吗?
四川川恒律所 2020-11-12 15:40
成都律师浅析笔迹鉴定有效力吗?能作为证据吗?
【川恒律所法律热线:18628184589】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 川恒律所 表示 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 笔迹鉴定司法效力强吗? 能作为证据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得出来的结果可以算作证据中的一种。所以说司法鉴定是在案件中起关键作用的一种证据之一。是非常有强度的证据。可以产生非常有力度的司法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 川恒律所 表示 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仅凭一个证据不一定决定案件的成败。但客观地说,鉴定结论对法官认定事实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会倾向于依照鉴定结论认定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笔迹鉴定该由谁提出?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 川恒律所 表示 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川恒律所 表示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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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刑事案件中防卫过当怎么判定?
四川川恒律所 2020-10-28 14:12
近年来正当防卫制度越来越被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所关注,其中防卫过当的问题也日渐得到重视。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川恒律所 表示 尽管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对于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出现了正当防卫与普通犯罪混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混淆等情况。 那么如何判断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 社会危害性 。判断防卫过当可以用 防卫过当 “四步判定法” 一:防御或反击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 ? 面对人身权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击行为,只有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 “防卫性质”,才能称作防卫行为。 川恒律所 表示 防卫行为应具备四个实质要件:一是合法性。二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二:防卫客体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1.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 对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盗窃 。 抢劫、绑架等等,不能实施特殊防卫 2.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谓“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权利;比如,针对财产权所实施的抢夺等,不应实施特殊防卫。 川恒律所 表示 所谓 “足以严重”,是指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防卫行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以上后果 ? “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通说认为以造成重伤以上损伤程度(包括重伤、死亡)作为衡量标准。 四:防卫手段和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目前理论通说认为, “造成重大损害”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并列的必备实质要件;即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存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损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 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或者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观重大损害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 川恒律所 表示 但如果防卫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仅要意识到到自己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即防卫认识,还要意识到实施防卫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即防卫意志,这在本质上对于方位人来说是很难同时兼顾的 ,这也与正当防卫所所秉持的原则 ——“法无需向不法让步”的原则相矛盾。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及责任归属在刑法学说与实务中被长期关注,不同的理论取向、各异的案件情节,也将会继续推动个体法益与社会正义的深度融合。 川恒律所 表示 防卫过当的罪过表现形式可能是犯罪故意也可能是犯罪过失,一以贯之的是,防卫过当的界定标准在司法规则中务必保持清晰明确的限度,并结合时代价值与案件事实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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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刑事案件什么情况可以酌定不起诉?
四川川恒律所 2020-10-27 14:41
川恒律所浅析刑事案件什么情况可以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不起诉类型 , 是以 “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条件的, 且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往往引用明确的刑法条文 , 体现的是我国一贯奉行的 “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 川恒律所 表示 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哪些情形可以酌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 6.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惩罚实现教育、改造的任务。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与世界范围内的 “轻刑化”、“非诉讼化”趋势相一致,是以现代刑罚论为理论基础,追求诉讼社会效益的产物。 川恒律所 表示 酌定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程序性处分权 ,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是起诉便宜主义在中国大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 该制度不但能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 ,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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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刑事辩护中怎样的辩护是有效的?
四川川恒律所 2020-10-12 14:35
川恒律所浅析刑事辩护中怎样的辩护是有效的?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该制度扎根于 “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川恒律所 表示刑事辩护是法律赋予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能够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的权利,通过提交相应的材料,可实现对自己的无罪证明或罪刑减轻,这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而有效辩护,就是指律师实现对被告人相关权益的维护,证明无罪或从轻、减轻罪刑效果达成。 刑事辩护中的有效辩护是怎样规定? “有效辩护”是一个从美国法学中引入的概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确立了一项原则,被告人享有“获得有效辩护的宪法权利”。 川恒律所 表示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及时精准地提出各种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与有权作出裁决结论的专门机关进行富有意义的协商、抗辩、说服等活动。 简单说就是,忠诚地履行了辩护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了 “授权委托协议”所约定的辩护义务。有效辩护的理念,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贯彻和体现: 1.辩护人应当专业,应当是熟悉刑事辩护业务的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 2.辩护人在开展辩护前应该做足相应的防御准备,如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形成辩护思路、协商辩护意见、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等。 3.通过充分的会见、通讯等方式,与委托人就有关案情和证据,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交流和核实,取得的其对辩护思路和意见的认可,并在庭审中积极予以配合。 4.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在法理上能够成立,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契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没有出现明显的拖延贻误。 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有效辩护的问题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行使状况并不乐观:一方面,辩护人的权利大量得不到落实;另一方面,辩护人本人的人身权利也经常面临威胁。 川恒律所 表示 中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使辩护人无论在诉讼权利的行使范围上还是在诉讼的介入时间上都有所改进,但这只是一种立法上的努力,静态的立法成果并不一定和动态的司法实践一一对应。 什么样的辩护是有效的呢? 在汉语中, “有效辩护”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这里涉及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定义问题。说一项活动是“有效”的,通常是指该项活动产生了“好的”或者“积极的”效果。有律师指出,“有效辩护”就是达到“积极效果的辩护”,这里所说的“积极效果”可以是指说服法官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要么作出了无罪判决,要么在量刑上作出了宽大的处理,要么将某一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 川恒律所 表示 “积极辩护效果”还可以是指刑事辩护达到了“令委托人满意”的效果。不论法院是否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只要委托人对律师的表现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这种辩护就是“有效的”,就是“具有积极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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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刑事案件哪些情况可以缺席判决?
四川川恒律所 2020-9-16 14:57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作出的制度安排。 制度明确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川恒律所 表示刑事缺席审判作为一项特别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是顺应时势的产物,也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漏洞,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步人价值追求多元化且积极与国际刑事司法接轨的新阶段。 刑事案件 可以 缺席判决 吗? 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决的。在刑事案件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需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当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审开始之前程序上的一个重要审查环节。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到案,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能对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川恒律所 表示但是 2018年10月26日,基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其他重大犯罪等案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专门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几种情况,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川恒律所 表示 所以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情况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贪官外逃型缺席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二种情形是中止审理型缺席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种情形是被告人死亡型缺席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缺席审判是刑事司法中的例外情形,是非常态下的一种诉讼形态,因而不可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川恒律所 表示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缺席审判只适用于被告人缺席的情形。辩护人参与刑事缺席审判是确保审判构造符合诉讼形态的必然要求,是基于切实保障缺席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要素,在缺席审判程序中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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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取保候审员工是否有劳动权?
四川川恒律所 2020-9-1 14:14
川恒律所浅析取保候审员工是否有劳动权?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人有劳动权利吗 这个是有的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川恒律所 表示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员工取保候审期间,单位能否中止劳动合同? 取保候审只是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并不必然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 在地方法规未对取保候审期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作出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单位能否中止劳动合同应当区别对待。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再恢复到正常状态的情形。 川恒律所 表示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因此在劳动者被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等三种情形下,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但是在员工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单位能否中止劳动合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 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川恒律所 表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劳动者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取保候审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的,不能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期间员工工资发放问题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性质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川恒律所 表示 因此取保候审也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单位也可以与其中止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当然如果该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单位提供了劳动义务,单位应当至少保留其最低工资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这里有一个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中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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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师浅析刑事案件私了是否可行?
四川川恒律所 2020-8-6 11:07
川恒律师浅析刑事案件私了是否可行?
由于司法的程序性,有一些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规避法律、追求效率选择 “私了”来解决纠纷,这里所说的私了,即签订协议,达成共识,解决纠纷。但是 川恒律所 表示 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私了是一种欠缺法律依据、私自处理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其结果不仅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反而给社会带来严重的隐患。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呢 不可以私了,刑事案件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私下协商赔偿获得谅解,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私了行为的影响 刑事私了行为是指违背我国《刑法》及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刑事私了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共同参与的违法行为,两者之间签订的协议也只是以合法形式来掩饰非法目的。 刑事私了行为对我国法治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负面影响。 为完善对刑事私了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对轻微刑事案件私了行为进行合法化,将刑事私了行为纳入从重处罚情节,并承认刑事私了行为中民事赔偿部分。 刑事私了行为影响法律权威和公正。 在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往往选择采取刑事私了行为逃避诉讼制度,这种处理方式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相悖,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范畴,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川恒律所 表示刑事私了行为涉及的案件均属于公诉范畴,而双方当事人以 “私了”的方式处理是对我国法律权威的一种蔑视,是不遵守我国相关法律的体现。 刑事法律规范的强行性和禁止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其上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任何违反刑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的追究,无论谁都不例其外。 川恒律所 表示 处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双方签订的 “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即是确定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内心效果意思。因此签订“私了”协议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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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7-24 13:52
川恒律所浅析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怎样确定?
网络空间是人类创造的需求产物,其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的场所,但是对现实具有实质影响。 川恒律所 表示传统刑事管辖原则应用于网络犯罪有一定局限性,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本质差异,在于是前者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但是传统的属地原则通过传统物理空间来进行界定。 犯罪地中的因素均与国家管辖区域在物理上有联系,各国可以根据地域界限来划归形式管辖权。但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行,可以说 “ 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 ”,其在一国领域外发生,不针对本国以及本国公民,因此传统刑法的管辖权是无法覆盖网络犯罪的。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为何难确定? 川恒律所 表示 网络犯罪与非网络犯罪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在具体罪名上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要件构成。导致网络犯罪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 (一)开放性 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是向所有网络用户开放的,任何用户只要登陆到互联网上,即可接触到其他国家的网络资源,也可为其他国家的用户提供网络资源。 (二)高速发展性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分子一定会利用各种新的技术成果来实施其犯罪行为。 (三)高技术性 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同时使网络空间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一些运行原理和术语需要具备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才能够理解。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该怎么破? 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管辖方面,我国对网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应坚持以下几点: 一、根据网址确定犯罪管辖权 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二、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川恒律所 表示 虽然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地。 四、根据犯罪行为人最终目的及取得财产的地点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和网络行为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地以及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均可视为犯罪结果地。 川恒律所 表示 网络空间上没有界限,但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界限,网络空间为犯罪提供了便利,也给刑事管辖权造成了冲击,当前世界各国在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法律与规则上存在一些差异,解决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各国要对国内法进行不断完善,还要加强与其它国家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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