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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川恒律所浅析刑事案件什么情况可以酌定不起诉?

已有 63 次阅读2020-10-27 14:41 | 川恒律所, 刑事案件, 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不起诉类型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条件的,且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往往引用明确的刑法条文体现的是我国一贯奉行的“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川恒律所表示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哪些情形可以酌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

6.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惩罚实现教育、改造的任务。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与世界范围内的“轻刑化”、“非诉讼化”趋势相一致,是以现代刑罚论为理论基础,追求诉讼社会效益的产物。川恒律所表示酌定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程序性处分权,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是起诉便宜主义在中国大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该制度不但能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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