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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抢夺罪”与“抢劫罪”哪些区别你都知道吗?

已有 103 次阅读2021-11-17 14:24 | 成都律师, 宏博律所, 刑事案件, 抢劫罪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抢夺罪与抢劫罪虽然这两个罪名只有一字之差,在行为表现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这两个罪名却有很多不同之处,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抢劫罪与抢夺罪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如何区别两者有利于正确的定罪量刑。

什么是“抢夺罪”与“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 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暴力区别

抢夺罪的暴力有一定的限制,即公然夺取。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突然公开的把财物夺走。所以,这里的暴力具有公开性,当场性的特点。抢夺罪主体只有已满16周岁以上的人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其他主要区别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抢夺罪”与“抢劫罪”二者虽然是一字之差,但行为性质以及危害性相差很大。抢夺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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