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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定罪免诉是什么?对子女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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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4-1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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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定罪量刑不仅仅对一个人有影响,对于一个大家庭也有重大的影响,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定罪量刑是刑法的功能,定罪指的是法院根据《刑法》来判断该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量刑指的是对犯罪适用刑罚的幅度。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理智行事 , 那定罪免诉对子女有影响吗? 定罪免诉对子女有影响吗 ? 定罪免诉是指 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免予起诉仅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告人: (1)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 (2)具有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没有判刑的,对子女是没有影响的。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如果是征兵入伍,父母触犯了邪教组织、恐怖组织 、分裂组织、宗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特殊类型犯罪的,会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 定罪免处有案底吗 ? 定罪免处有案底 ,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如果说自己被定罪了,然后就免于起诉的话,这种情况应当来说的话,是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决定,这种情况也就是说自己不用坐牢了可以回家了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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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缓刑不用坐牢是你对刑法最大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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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12-2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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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 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 ,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 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 , 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法律上是不是缓刑就等于不用坐牢 ? 1、 不是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虽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要求被收监服刑,但只有考验期满未违反规定,原判刑罚才不再执行。若是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规或禁令情节严重的,或者犯新罪、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会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如判缓刑,可以不在监狱服刑,但如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可收监执行。 缓刑有考验期,如期间遵守规定,无犯罪则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3、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由此可见,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虽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要求被收监服刑。 但并非如大家所说的那样 “处罚几乎没用”、“形同虚设”。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除了要遵纪守法外,还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有违抗或违反, “分分钟”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更有甚者,会加重执行。 什么人适合缓刑? 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来说,在规定的缓刑期期间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期间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不用坐牢。 什么人适合缓刑? 1、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审判实践中,是 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 ,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 (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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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犯罪中止是否属于法定不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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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10-1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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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犯罪中止是指 在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的行为。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法定不诉指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 或者 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 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 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 的一种处理决定。 犯罪中止是否属于法定不诉 情形? 犯罪中止 不属于法定不诉 ,所谓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 “应当”,即是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 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不享有做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法定不诉包括 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 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 或者 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 ,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犯罪中止如何处罚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 , 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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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怎么认定是不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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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10-11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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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故意伤害是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怎么认定 是不是 故意伤害 ? 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 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 ,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 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 故意伤害罪的 特征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 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 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 ;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中,已满 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故意伤害的危害表现主要是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残并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等,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 , 法院判刑也主要看其带来的后果,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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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处拘役要上档案吗,可以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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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6-25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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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拘役作为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较为广泛的适用 , 拘役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中国是主刑之一 ,那么 处拘役要上档案吗 ,可以取消吗? 处拘役要上档案吗 ,可以取消吗? 拘役不会进人事档案,但是在公安局会有案底 ,拘役是属于刑事犯罪,而刑事犯罪记录会被记入公民的个人档案中。只是 不会进入个人人事档案影响你的就业和发展。 我国实行犯罪记录制度,只要有犯罪行为就会留有犯罪记录,这一犯罪记录有专门的档案存放在公安部门,但不会直接记录在人事档案之中。这一做法也是为了给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影响其就业和生活。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因为拘役是刑法中的一种主刑, 由人民法院来判决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在短时间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要求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为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刑事犯罪后所给刑事处罚,会留案底被载入档案的犯罪记录一般在公安机关所保存, 终身都不能取消 。 刑法中对拘役怎么规定呢?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刑罚在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拘役作为刑罚的一种,其一切性质、特征、各类实体属性均在刑法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1年。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相比之下拘役是要比管制强度大,但同时又轻于有期徒刑的刑罚。很多人因自己做错了事情之后而被拘役,一旦拘役过后就担心对自己日后生活或是影响到家人。被判处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报考公务员以及其他岗位。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我国不管是什么类型的违法犯罪,其程度有多么的轻微,都会被公安机关记录在案, 但是拘役犯罪严重程度并不太大,所以并不会被记录到人事档案当中,进而影响到当事人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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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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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5-2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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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对于一般罪犯,都是在监狱内服刑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罪犯有特殊情况,不易在监狱内执行,可以采取监外执行的方法执行刑罚。服刑人员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两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 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监外执行 ? 一是人民法院在 判决前 ,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 ; 二是监狱在 执行过程中 ,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 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 (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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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刑事自诉时效多久?要不要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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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5-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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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 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刑事自诉时效具体是多久 ? 刑事自诉时效具体是五到二十年不等,具体的时效规定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事自诉案件是否要请律师 ?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对于自诉的案件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对个人的重要性来确定。 刑事自诉案件是比较专业诉讼行为,且一般提起刑事自诉的原告人均对该案件比较重视,案件的审理判决结果一般对原被告双方均有较大或者重大影响,如果有专业的律师,对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帮助。所以如果该案件的结果对您影响重大,且您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的话,建议您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法定的,对于这些自诉案件的受害者来说,若是想要让侵犯了自己权益的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就需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对于逾期不起诉的情形,犯罪行为人可能就不会再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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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防卫过当如何认定?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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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4-1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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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 ,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 “防卫过当罪”。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具体来说: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2、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防卫过当 “四步判定法” 1. 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2.能否排除适用特殊防卫 3.是否造成重大损害 4.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可以用数学公式表述为: “防卫行为-特殊防卫+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 ,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防卫过当怎么量刑?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 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 1)防卫行为的起因; (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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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案例分享:刑事盗窃如何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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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4-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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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商议,以帮助他人用钱化解灾难为名,要求他人将家中钱财拿出来化解灾难,后在化解灾难过程中将他人拿出的钱财予以掉包,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后三被告人在 2015年3月15日,窜至碑垭口,由李某甲装成可以化解灾难的神婆,赵某某在旁予以协助,李某乙在旁望风,共同盗取被害人陈某某6万余元现金,事后每人分得2万余元;在2015年7月5日,由李某乙装成可以化解灾难的神婆,赵某某在旁予以协助,李某甲在旁望风,共同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2015年7月5日三被告人实施盗窃后,行至新北路时被挡获。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商议后共同以掉包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请求】争取得低限度的刑事处罚 【争议焦点】 共同犯罪是否应当区分主从犯 【律师点评】 对于涉财类刑事共同犯罪,应当从积极退赔及取得受害人谅解,以及详细论证共同犯罪中每一被告人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有效辩护,积极争取得到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元。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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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能否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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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3-30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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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 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 和 人民法院 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 中 限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在规定的 期限 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强制措施 。 什么情况申请监视居住?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 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如果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能否抵刑期? 监视居住 能否抵刑期 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在什么地方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监视居住应当考虑到人权保障,并从明确界定执行场所,监视居住目的在于诉讼保障,其本质上并不含有惩戒的目的。实质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时监视,保证其处于司法管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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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强迫员工劳动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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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1-1-1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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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川恒律所 表示 就是行为人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一定限度内,不准到其他地方活动,并派人严格监管以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同时加大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迫使其超体力劳动 ;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其劳动等。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劳动权的法律保护, 劳动权是自由权、社会权、受益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川恒律所 表示另外 在强迫劳动罪中,每个人的智力状况与劳动并无直接关系,一些智力存在缺陷的人的劳动也应涵括于该罪的 “劳动”之中,而不仅是指《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 强迫劳动罪 侵犯了劳动者什么权益 ? 强迫劳动罪强迫的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 强迫劳动达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 ? 用人单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 1、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川恒律所 表示 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还违反了《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这些规定为劳动者维护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强迫劳动罪怎么判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川恒律所 表示 强迫劳动是全世界公认的犯罪。强迫劳动行为所侵犯的不只是劳动者的权益,还包括人之所以为人的存在和尊严 ,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不能容忍一切强迫劳动违法犯罪行为。 虽然法律法规制定了不少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 ,由于法律条文本身具有滞后性,实践中也可能面临不断出现的新困境、新问题,所以仍需对有关强迫劳动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予以不断完善和创新,如此才能为劳动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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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员工取保候审期间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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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1-1-13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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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川恒律所 表示 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 “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取保候审期间能上班吗? 为了相关侦查诉审工作,势必会对被 取保候审 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影响更大。在不影响侦查诉审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规定的前提下,被取保候审人可以继续工作。《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中仅列明被取保侯任人应遵守的规定,包括对其行踪的控制,及时到案的保证,以及不得干扰案件的侦查、审判等。 川恒律所 表示 特别情况会进一步限制被取保候审人的通信、行动以及从事某些活动的自由。但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继续工作。由于被取保候审人的工作性质不同,对工作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员工取保候审期间有工资吗?怎么发放?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在取保前的工资应该发的,但取保期间没有工作的,是没有工资的。如果该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单位提供了劳动义务,单位应当至少保留其最低工资待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 川恒律所 表示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里有一个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中止”的程序。 在此情形下,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合同自然中止 ;用人单位也可通过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将“劳动合同中止通知书”转交送达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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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家暴中“以暴制暴”该负什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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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2-2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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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在全世界普遍存在 , 在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 7% - 35. 7% ,其中女性受害者占九成。 川恒律所 表示部分受家暴者通过自力救济、公力救济等方法远离了侵害 ;部分受家暴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仍在忍受或者遭受家暴;甚至有部分受家暴者以暴制暴构成了犯罪。 家庭暴力 “以暴制暴”的实施者主要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女性群体(不排除男性遭受“以暴制暴”的可能性)。 作为家庭暴力的弱势一方,家庭暴力的身心伤害和法律援助制度的缺失是 “以暴制暴”的主要原因,在女性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家庭中,一些女性害怕受到更多伤害,不敢提出离婚。在长期身心创伤的情况下,“暴力中的暴力”行为往往呈现出犯罪环境和原因的特殊性。 家暴中以暴制暴者的 触犯刑法该负什么刑事责任? 遇到不同程度不同情况,刑事责任是不同的, 可以根据一些情节进行划分。 ( 一 ) 家暴首次发生或者偶尔发生 ,并且当事人没有生命危险或者受伤害较小。 在这种情况下 ,以暴制暴的当事人对家暴者使用暴力导致其死亡或者受伤害完全是一种激情杀人或伤害的行为,同时具有实施这种行为的故意,也不可能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其目的就是要侵犯家暴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故意伤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 二 )家暴经常发生 ,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压力。 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 ,对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以暴制暴者致使家暴者死亡或者受伤害的案 件,绝大多数按照第一种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家暴者的长期恐吓、殴打、冷暴力等行为对此类案件的影响不大,最多能减轻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减轻处罚, 这就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 ( 三 )家暴偶尔或者经常发生 ,施暴者的行为将要使当事人死亡或者受到严重伤害 此时当事人以暴制暴阻止了危害行为的发生 , 也可以说是正当防卫, 却对家暴者的生命或者健康造成了损害 ,具体案件中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家暴者可能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川恒律所 表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对以下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做出了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家暴仍然是当代婚姻中主要的恐怖矛盾之一,在家庭暴力长期遭受虐待的情况下,弱势一方通常采取 “以暴制暴”的方式结束自己的虐待生活,但最终遇到的却是法律的制裁 , 遇到家暴以暴制暴怎么处理? 川恒律所 表示我们可以 借鉴国外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充分考虑杀人动机和原因,寻求一种处理我国立法精神和制度模式。 虽然是暴力犯罪,但是在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的行为比较特殊: 首先被害人有过错;其次施暴人自己也是受害者,且在此之前的多次家暴中处于弱势地位;再次施暴者有防卫自己免受更严重伤害的意图。基于这些特殊性,在对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的施暴者量刑时应慎之又慎 。 川恒律所 表示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发展 ,刑法渐渐将一些罪名关注的社会危害转移的对个人的危害上,在现阶段我们提倡将家暴案件中以暴制暴者减轻处罚写入法律,减轻家暴案件中以暴制暴者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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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医疗事故算不算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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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2-1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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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医疗过失自 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呈现出数量极少、量刑异常轻微、受罚主体多为基层医务人员、法官过度依赖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应当入刑的重大医疗过失民事化处理等特点,医疗过失犯罪系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 川恒律所 表示所谓业务过失,是指具有一定侵害法益之危险业务时,未尽应具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过失。一般认为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相比其法定刑要重。 医疗事故 算不算 过失犯罪 ?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有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而医疗事故罪,则是由于医务人员的严重过失行为,就有可能导致的犯罪。 川恒律所 表示 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过失,指的是不仅违反了作为一定级别的专业医生所应有的注意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一名普通医生的注意义务,更违反了作为一名普通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医务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严重不负责任”: 擅离职守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政部门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川恒律所 表示 针对于过失犯罪相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医疗事故是特殊的,相关过失犯罪,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相关调查鉴定,确定该医护人员属于过失犯罪才能够对其进行定罪起诉 。在进行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说明相关理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酌情处理。 医疗事故罪是新罪名,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一般都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为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川恒律所 表示 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作为患者而言,在碰到医疗事故的时候,应当同医院沟通,并且交流,而不是一味的指责,而作为医生而言,敬畏生命是道德精神,所以在诊治的时候,谨慎小心,认真仔细是最基础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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