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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在全世界普遍存在, 在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 7% - 35. 7% ,其中女性受害者占九成。川恒律所表示部分受家暴者通过自力救济、公力救济等方法远离了侵害;部分受家暴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仍在忍受或者遭受家暴;甚至有部分受家暴者以暴制暴构成了犯罪。
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的实施者主要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女性群体(不排除男性遭受“以暴制暴”的可能性)。作为家庭暴力的弱势一方,家庭暴力的身心伤害和法律援助制度的缺失是“以暴制暴”的主要原因,在女性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家庭中,一些女性害怕受到更多伤害,不敢提出离婚。在长期身心创伤的情况下,“暴力中的暴力”行为往往呈现出犯罪环境和原因的特殊性。
家暴中以暴制暴者的触犯刑法该负什么刑事责任?遇到不同程度不同情况,刑事责任是不同的,可以根据一些情节进行划分。
(一)家暴首次发生或者偶尔发生,并且当事人没有生命危险或者受伤害较小。
在这种情况下,以暴制暴的当事人对家暴者使用暴力导致其死亡或者受伤害完全是一种激情杀人或伤害的行为,同时具有实施这种行为的故意,也不可能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其目的就是要侵犯家暴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故意伤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二)家暴经常发生,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压力。
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以暴制暴者致使家暴者死亡或者受伤害的案 件,绝大多数按照第一种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家暴者的长期恐吓、殴打、冷暴力等行为对此类案件的影响不大,最多能减轻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减轻处罚, 这就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
(三)家暴偶尔或者经常发生,施暴者的行为将要使当事人死亡或者受到严重伤害
此时当事人以暴制暴阻止了危害行为的发生,也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却对家暴者的生命或者健康造成了损害,具体案件中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家暴者可能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川恒律所表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对以下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做出了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家暴仍然是当代婚姻中主要的恐怖矛盾之一,在家庭暴力长期遭受虐待的情况下,弱势一方通常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结束自己的虐待生活,但最终遇到的却是法律的制裁,遇到家暴以暴制暴怎么处理?川恒律所表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充分考虑杀人动机和原因,寻求一种处理我国立法精神和制度模式。
虽然是暴力犯罪,但是在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的行为比较特殊:首先被害人有过错;其次施暴人自己也是受害者,且在此之前的多次家暴中处于弱势地位;再次施暴者有防卫自己免受更严重伤害的意图。基于这些特殊性,在对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的施暴者量刑时应慎之又慎。川恒律所表示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发展,刑法渐渐将一些罪名关注的社会危害转移的对个人的危害上,在现阶段我们提倡将家暴案件中以暴制暴者减轻处罚写入法律,减轻家暴案件中以暴制暴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