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医疗事故
相关日志
-
-
分享
成都律师浅析医疗事故算不算过失犯罪?
-
四川川恒律所 2020-12-18 14:22
-
我国刑事医疗过失自 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呈现出数量极少、量刑异常轻微、受罚主体多为基层医务人员、法官过度依赖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应当入刑的重大医疗过失民事化处理等特点,医疗过失犯罪系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 川恒律所 表示所谓业务过失,是指具有一定侵害法益之危险业务时,未尽应具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过失。一般认为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相比其法定刑要重。 医疗事故 算不算 过失犯罪 ?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有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而医疗事故罪,则是由于医务人员的严重过失行为,就有可能导致的犯罪。 川恒律所 表示 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过失,指的是不仅违反了作为一定级别的专业医生所应有的注意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一名普通医生的注意义务,更违反了作为一名普通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医务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严重不负责任”: 擅离职守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政部门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川恒律所 表示 针对于过失犯罪相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医疗事故是特殊的,相关过失犯罪,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相关调查鉴定,确定该医护人员属于过失犯罪才能够对其进行定罪起诉 。在进行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说明相关理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酌情处理。 医疗事故罪是新罪名,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一般都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为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川恒律所 表示 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作为患者而言,在碰到医疗事故的时候,应当同医院沟通,并且交流,而不是一味的指责,而作为医生而言,敬畏生命是道德精神,所以在诊治的时候,谨慎小心,认真仔细是最基础的准绳。
-
45 次阅读|0 个评论
-
-
分享
川恒浅析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评定原则和赔偿标准
-
四川川恒律所 2020-6-16 14:29
-
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增加了医疗事故频繁发生的概率,法制的进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逐渐增多, 川恒律所 表示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方面我国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实务操作中也大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便造成了很多赔偿数额确定不合理的情况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原则 1.限制赔偿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对诉争案件的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过低的赔偿会导致医生注意义务懈怠,病人权益损害:过高的赔偿则会致使医生积极性丧失和病人求医无门, 川恒律所 表示赔偿要遵循中庸之道。 2.补偿与抚慰并重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性、抚慰性和惩戒性特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为物质实体是以有形的方式安抚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即使其难以缝合精神缺口,但也能使相关人的痛苦因经济的补偿得到减轻或消除;精神损害赔偿也使得医疗机构作为集合拟制形态的个人得到惩戒,使得在医疗领域因法律制度的合理践行而达到应然的形式正义。 3.协调发展原则。该原则是医疗行业特殊性质的体现,医疗行业作为联系民生的关键行业.若本身赔偿体系不健全或饱受诉讼之苦,则会加剧求医治病的不平衡。 川恒律所 表示基于公平和利于医疗可持续发展以造福民生的理念,应合理地确定医方的赔偿责任。 4.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即法律赋予法官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案件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对以上三个原则的综合,由于受害人的个体差异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同,这便要求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基于精神损害赔偿个体上抚慰痛苦和整体上保持协调的基本功能,依据个案的特殊性在法律范围内考察斟酌,平衡确定;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不仅要对患者进行身体损害上的赔偿,同时还应对患者进行精神损害上的赔偿 ; 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 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川恒律所 表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多应用《条例》和《民法通则》来解决,但《条例》的适用条件仅为患方选择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并经过鉴定构成医疗事故,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如患方选择了其他案由或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敞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的,法院就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
98 次阅读|0 个评论
-
-
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医疗事故责任找谁追究?
-
四川川恒律所 2020-6-4 14:11
-
医疗损害 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 (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川恒律师 表示我国现在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率不断提高,不管是法律界还是医学界都充分重视和医疗事故有关的法律,同时也充分重视赔偿责任的性质等多种问题,医疗事故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医学界对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契约责任说 ; 第二种是侵权责任说 ; 第三种是请求权竞合说,受害人不仅有契约上的请求权,还有与侵权法有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 川恒律师 表示在医疗事故纠纷里,责任竞合情形普遍存在,如果医患双方签署了医疗合同,因为医务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出现了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患者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受到侵害,这就是责任竞合情形。 不过,在实践中到底是按照合同还是按照侵权行为追究责任,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有关规定里明确提出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侵权责任。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的特点,所以就一般性的诊治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患者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 川恒律师 表示 如果医生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强加于患者,对医生裁量权不加制约,忽视患者方作为契约一方的主动性,侵害其私法上的处分权利的权利,这显然不公。所以为了调整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患者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方的一项义务。 根据 “允许风险之法理”(该法理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为促进社会发展,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存在),为使更多患者摆脱病患痛苦与绝望,实现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许带有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实施于患者,法律上称之为“容许性危险”,但“容许”并不使该行为当然合法。 如何避免 容许性危险 ? 阻止其违法性应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就当时的具体诊治情况,实施该行为属正当合理,即没有其它诊疗办法或者相比之下该行为最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 第二,该危险行为得经患者方同意,但在情况紧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显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采取紧急措施等 ; 第三,行为过程中尽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即使行为正当合理,且经患者方同意,也并不意味着发生任何损害均属合法,如果损害是由于医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并非不可避免,则该医疗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川恒律师 表示 违法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指积极地实施了违反义务的行为,如做阑尾切除术却误伤了卵巢组织 ;不作为指应当实施某种诊治行为因未实施而致人损害,如输血前未化验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内凝血而死亡。 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 “ 医疗事故罪 ”,则由 刑法 对其进行调整 ;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 侵权责任法 》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来说,它实质上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川恒律师 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最大程度地保 护受害者,会把医疗事故定位为侵权责任,在赔偿时要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的损害赔偿额度要明确规定才可以保护好受害人。
-
405 次阅读|0 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