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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川恒律师表示我国现在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率不断提高,不管是法律界还是医学界都充分重视和医疗事故有关的法律,同时也充分重视赔偿责任的性质等多种问题,医疗事故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医学界对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契约责任说;第二种是侵权责任说; 第三种是请求权竞合说,受害人不仅有契约上的请求权,还有与侵权法有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 川恒律师表示在医疗事故纠纷里,责任竞合情形普遍存在,如果医患双方签署了医疗合同,因为医务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出现了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患者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受到侵害,这就是责任竞合情形。 不过,在实践中到底是按照合同还是按照侵权行为追究责任,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有关规定里明确提出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侵权责任。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的特点,所以就一般性的诊治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患者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川恒律师表示如果医生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强加于患者,对医生裁量权不加制约,忽视患者方作为契约一方的主动性,侵害其私法上的处分权利的权利,这显然不公。所以为了调整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患者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方的一项义务。
根据“允许风险之法理”(该法理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为促进社会发展,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存在),为使更多患者摆脱病患痛苦与绝望,实现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许带有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实施于患者,法律上称之为“容许性危险”,但“容许”并不使该行为当然合法。
如何避免容许性危险?阻止其违法性应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就当时的具体诊治情况,实施该行为属正当合理,即没有其它诊疗办法或者相比之下该行为最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该危险行为得经患者方同意,但在情况紧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显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采取紧急措施等;
第三,行为过程中尽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即使行为正当合理,且经患者方同意,也并不意味着发生任何损害均属合法,如果损害是由于医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并非不可避免,则该医疗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川恒律师表示违法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指积极地实施了违反义务的行为,如做阑尾切除术却误伤了卵巢组织;不作为指应当实施某种诊治行为因未实施而致人损害,如输血前未化验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内凝血而死亡。
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来说,它实质上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川恒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最大程度地保 护受害者,会把医疗事故定位为侵权责任,在赔偿时要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的损害赔偿额度要明确规定才可以保护好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