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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增加了医疗事故频繁发生的概率,法制的进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逐渐增多,川恒律所表示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方面我国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实务操作中也大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便造成了很多赔偿数额确定不合理的情况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原则
1.限制赔偿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对诉争案件的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过低的赔偿会导致医生注意义务懈怠,病人权益损害:过高的赔偿则会致使医生积极性丧失和病人求医无门,川恒律所表示赔偿要遵循中庸之道。
2.补偿与抚慰并重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性、抚慰性和惩戒性特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为物质实体是以有形的方式安抚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即使其难以缝合精神缺口,但也能使相关人的痛苦因经济的补偿得到减轻或消除;精神损害赔偿也使得医疗机构作为集合拟制形态的个人得到惩戒,使得在医疗领域因法律制度的合理践行而达到应然的形式正义。
3.协调发展原则。该原则是医疗行业特殊性质的体现,医疗行业作为联系民生的关键行业.若本身赔偿体系不健全或饱受诉讼之苦,则会加剧求医治病的不平衡。川恒律所表示基于公平和利于医疗可持续发展以造福民生的理念,应合理地确定医方的赔偿责任。
4.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即法律赋予法官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案件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对以上三个原则的综合,由于受害人的个体差异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同,这便要求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基于精神损害赔偿个体上抚慰痛苦和整体上保持协调的基本功能,依据个案的特殊性在法律范围内考察斟酌,平衡确定;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不仅要对患者进行身体损害上的赔偿,同时还应对患者进行精神损害上的赔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川恒律所表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多应用《条例》和《民法通则》来解决,但《条例》的适用条件仅为患方选择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并经过鉴定构成医疗事故,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如患方选择了其他案由或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敞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的,法院就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