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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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有具体数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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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3-1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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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精神损害抚慰金俗称 “精神损害赔偿”,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指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 因受害人的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 “精神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 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需要注意 仅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作为被侵权人的自然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但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精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1)相关被侵权人死亡(不同于死亡赔偿金); ( 2)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侵害债权、物权或者不履行财产性给付义务的合同之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债权和物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不属于人身权益,对其侵害造成的是财产性质的损害,应当以赔偿财产损失等方式予以救济,而不能以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但是, 侵权人实施侵害债权或者物权的行为同时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被侵权的自然人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不履行财产性给付义务的违约行为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行为同时给对方(自然人)造成人身权益方面的损害的,对方(被侵害的自然人)得对因人身权益被侵害产生的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有具体数额吗?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具体赔偿数额或者说赔偿的上限、下限等没有作出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我国民法设立此项金钱赔偿制度的目的。我国民法设立的这一制度,既具有与西方国家民法相应制度相同的意义(即补偿性与惩罚性)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填补)与惩罚(教育),那么赔偿的数额就应当与赔偿目的的要求相一致。过低的赔偿数额既无法补偿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也难以惩戒、教育侵权人,使其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持应有的注意,以后不再为侵权行为,更无法警戒社会的其他成员。因此,在目前条件下,数百元至数万元或十多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都是可以获得支持的;超过这一幅度,则需要极其特殊的理由。某些案件中法院判决了很高的赔偿额,除了考虑精神损害赔偿,还考虑了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和对不当获利的剥夺与返还。赔偿法的谚语是, 任何人都不得从不法行为中得到利益。 精神损害 抚慰金必须依附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得在物质损害赔偿金获赔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物质损害赔偿金确定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精神损害赔偿不是轻易能够实现的,即便实现了,也是在一定的限度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除了考虑伤残等级外,还需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予以确定,更需要看的是法官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情形的判定。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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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浅析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评定原则和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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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6-1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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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增加了医疗事故频繁发生的概率,法制的进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逐渐增多, 川恒律所 表示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方面我国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实务操作中也大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便造成了很多赔偿数额确定不合理的情况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原则 1.限制赔偿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对诉争案件的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过低的赔偿会导致医生注意义务懈怠,病人权益损害:过高的赔偿则会致使医生积极性丧失和病人求医无门, 川恒律所 表示赔偿要遵循中庸之道。 2.补偿与抚慰并重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性、抚慰性和惩戒性特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为物质实体是以有形的方式安抚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即使其难以缝合精神缺口,但也能使相关人的痛苦因经济的补偿得到减轻或消除;精神损害赔偿也使得医疗机构作为集合拟制形态的个人得到惩戒,使得在医疗领域因法律制度的合理践行而达到应然的形式正义。 3.协调发展原则。该原则是医疗行业特殊性质的体现,医疗行业作为联系民生的关键行业.若本身赔偿体系不健全或饱受诉讼之苦,则会加剧求医治病的不平衡。 川恒律所 表示基于公平和利于医疗可持续发展以造福民生的理念,应合理地确定医方的赔偿责任。 4.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即法律赋予法官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案件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对以上三个原则的综合,由于受害人的个体差异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同,这便要求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基于精神损害赔偿个体上抚慰痛苦和整体上保持协调的基本功能,依据个案的特殊性在法律范围内考察斟酌,平衡确定;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不仅要对患者进行身体损害上的赔偿,同时还应对患者进行精神损害上的赔偿 ; 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 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川恒律所 表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多应用《条例》和《民法通则》来解决,但《条例》的适用条件仅为患方选择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并经过鉴定构成医疗事故,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如患方选择了其他案由或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敞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的,法院就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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