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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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什么情况房产证可以加名?有贷款可以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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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4-2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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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但凡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话题都引起 人们 的广泛关注 , 什么婚前一方买房,婚后怎么加名字 ; 按揭房能不能加名字 ; 房产证上写子女的名字好不好 ; 房产证减名字怎么最省钱等等。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一系列关于房产权属的问题都能第一时间牵动大家的神经,只怪现在这个社会大家都太缺少安全感了,必须要抓住房子才能安心。 什么情况 房产证 可以 加名 ?有贷款可以加吗? (一)没有贷款房产证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 1、需要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以及其复印件; 2、去当地房屋交易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会审核你提交的材料; 3、所需的费用:110元的手续费:80元的手续费,25元的籍图费,5元的贴花费。如果顺利的话,大概20天就可以拿到房产证。 (二)有房屋贷款的房产证加名字 按揭购房时,合同上只能写一个人名字 。按揭购房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如果希望房产两人共有的话,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 也就是房产证上依然必须是一个人的名字,附带的共有产权证可以在法律上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 同时双方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 。 1、要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 2、所需要的费用:除了前面说的110元手续费外。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果是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需要加200元费用。 3、之外其他的步骤和前面无贷款的流程一样。 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满5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房产证 是 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随着买房热潮的不断升温,办理房产证就成为了购房后的头等大事,随之房产证加名字就会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房产证加名字”不只是在房地产权证上增加一个产权人的名字那么简单,从法律上来说, 房产证加名字,就是 “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 , 产权证的共有有以下三种方式: 夫妻法定共有、出资人约定共有和女子继承共有。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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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离婚时房产过户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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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4-26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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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实践中一般进行房产的过户都是需要按照过户房产的实际情况缴纳一定的税费 , 离婚伴随着民法典婚姻编的通过引起了热议。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现实中离婚率也是逐年攀升,离婚的财产分割也成为了律师行业的一种热门。婚内财产中的不动产,也是双方争夺的焦点,那么 离婚时房产过户需要交税吗? 离婚时房产过户需要交税吗? 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 办理离婚产权过户的手续为: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另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 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夫妻离婚房产产权变更涉税问题 离婚房产分割涉税问题,主要是房屋产权变更环节。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按法律规定对婚后财产 (房屋)不管产权所有人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析产时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 ; 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 ; 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 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原产权所有人不是离婚后的持有人,则需要产权变更,变更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的征免界定。 (一)关于增值税问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其中有离婚财产分割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属于无偿赠与配偶 ;对各拥有一部 分 ,属于离婚财产分割都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一方拥有,另一方得到补偿也应该属于离婚房产分割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判定, 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也就是,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第三条第 (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通常会涉及到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分割之后还需要办理房屋过户 。 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变更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主要涉及的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附加税等。 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征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当再次转让时,要涉及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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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无证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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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3-2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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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它是资本主义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 , 房产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满足其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日常我们经常会遇到还没有拿到房产证,但是这时资金紧缺想做抵押,那么 无证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无证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无证房产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民法典规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产权不明的房屋,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时无法办理抵押的,因为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抵押必须要登记才能生效 , 所以抵押无房产证房屋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兼采生效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 生效要件主义即非经登记,当事人订立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 当事人用下列财产抵押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和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和车辆船舶、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反过来讲, 如未就作为抵押物的以上财产进行登记,抵押合同便不能生效。 对抗要件主义即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也可生效,但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具有追及的效力,也就是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效力。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追及至抵押物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由此可知,只要抵押合同一经登记,就具有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防止了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以不知财产上存在抵押权而做的抗辩,有利于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者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商铺、厂房等)作抵押,用于个人综合消费并以按揭形式还款的贷款品种。房产的抵押需要拿着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在现实生活中,房产抵押也有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很多人买期房的时候,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就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对于银行来讲也是有法律风险的。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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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商住房产权到期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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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3-2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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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房子对于我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租房或者购买房屋的时候需要多加注意。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尤其 在购买了房产之后就会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年限的问题,这个每一个不同的房产类型所涉及的土地年限也会不一样,很多人会担心购买了房产之后土地年限到期了 会涉及到 续费 , 那么商住房产权到期续费标准 是怎样的 ? 商住房产权到期续费标准 ?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房屋产权由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两部分组成, 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 ,而 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 40、50年或70年不等 , 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 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子到期后土地出让金交多少 ? 国家还没有关于出让金的明确规定,但一般土地出让金价格也会考虑到老百姓的经济承受能力,价格不会太高。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由于 “商住房”本身并非住宅性质, 商业供地或工业用地不仅土地使用期只有 40年或50年 ,而且 到期后需要主动申请续期,续期也有可能被驳回。 如果没有主动续期或申请续期被驳回,不仅土地产权要被收回,连房子也可能会被无偿收回。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关于商住房的使用一直存在争议,有些城市限购管控比较严,有些地方为了刺激创业,所以条件宽松一些。对于个人非办公人士来说,购买商住房不是很有利。全款买房、水电物业杂费高、不能入户影响上学、公摊面积大、卖出时交易税费高,商住房也成了人们口中讨论的 5大难以转让住房之一。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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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房屋买卖未过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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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3-1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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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二手房买卖其实比较容易出现纠纷,因此,在我们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最保险的就是做好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来固定房屋的产权。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原因,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只签订合同,不办理过户手续。其实 是 非常错误的做法,很容易遇到一房二卖的问题。 房屋买卖未过户有法律效力吗 ? 买卖房屋没过户签了协议有效。 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 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第一类买卖合同。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需要注意, 合同的生效与所有权的转让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手机、电视、家具等生活用品,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产品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无需去办理其他的手续;但如果我们购买如房子等不动产时,则情况就不同,即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 。 房产过户需要多长时间 ? 二手房办理过户的时间长度是有规律可循的。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时间节点。 1、买房者付定金,然后签订合同。这个一般在当天进行,然后双方约定一个日期,进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过户操作。 一般这个时间持续 3天左右。 2、到房产交易中心。将全部过户双方的材料带齐,进行房屋估值或者按照成交价格估值和缴纳相关税费等 。这个过程短需要 1天,长则20天左右,便可拿到过户好房产证。 3、银行操作贷款问题。 一般而言,是在 10天-20天左右。 因此,房产过户的办理受到房管局及银行贷款的双重制约, 时间长 45天,短的话当然是1周都不到 啦。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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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什么是房改房?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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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3-1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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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房改房是于 1994年 国务院发文实行的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 ,是中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 已购公有住房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 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房改房可以买卖吗? 房改房可以买卖 ,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买卖,比如 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 ,目前还不可以随便出售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一般房改房买卖 主要是要看 产权人与原单位签署的原购房协议 (或称买卖合同)中有没有特殊约定 ,如:房产要转让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只能出让给本单位职工等 。如没有约定的话,就可以放心购买。 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买卖;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 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买卖 ,买卖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任何人都能买房改的公有住房吗? 因为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所以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 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指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 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 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购买条件 1.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2.且已签订房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 3.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 补偿 ,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 市场供求关系 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在房改房买卖过户时,一定要注意产权过户必须报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才算完成。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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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需要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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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3-1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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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房产估价 由持有《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及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的特定权益,在特定时间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估计、推测与判断。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时不少夫妻都会遇到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就会对房屋估价变现后分割, 那么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呢? 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 ? 房产评估是按 房屋总值来计 , 若该房屋是仅有的住房,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售或拍卖房产的,因为基本的住房需求,必须得到保障,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 按房屋的市场价 (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 。 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 离婚时房屋评估收费项目 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2、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费 3、普通咨询报告费 4、房屋租赁代理费 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咨询费。 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 ?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的规定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在遵循法规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立法目的、伦理道德和裁判结果的价值导向,以公正裁判倡导诚实守信,抑制恶意,促进形成诚实友善的良好社会风尚。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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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公租房可以长期居住吗?能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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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2-2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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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 保障性住房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公共租赁住房 不是归个人所有 ,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 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租房可以长期居住吗? 公租房不能一向租住下去 。由于公租房远低于销售价的房款,导致在现在的状况下,公租房人多粥少,申领公租房的条件也较为严厉。公租房以 5年为一个期限, 最长租赁期限是 5年 , 5年后到期想要续租的,需要重新提交租住公租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机构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继续租住。另外,在租住期间承租人也需要遵守公租房的租赁规定,如果有违规情况的话,应腾退公租房。 公租房可以买卖吗? 公租房是可以买卖的 ,但是 承租人租住房子满五年后才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购买申请 ,相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购买了。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同样买房子后想要出卖的话,也需要满五年才能卖。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如果,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法典》 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 “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公共租赁住房 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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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小产权房可以买卖或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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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2-2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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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小产权房是指在 农村 集体土地 上建设的房屋 , 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 “乡产权房”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 约定俗成 的称谓。 小产权房可以买卖或转让吗? 能不能买,要考虑的是买来的用途,是自己住还是转让。如果是自己住的话,尽量找成规模的,即该楼层已成片区,政府拆迁也不可能说拆就拆。并且购买协议尽可能叫上多几个见证人并在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书内容要包括各方面的内容,如政策允许原户主或村委应该主动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售出后,买主永久拥有该房子,并遇政府拆迁或其他因素,所有赔偿都归买主所有、原户主或村委售出房产后,单方面违约赔偿买主购房款的 3倍等等协议合同。但如果是投资的话暂时就不要考虑了,在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下,转手不方便,且收入也不会很大(目前现状情况下)。 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购买小产权房须注意这类房子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允许交易的,因此没有法律效应,在购买后如果出了问题而调解不成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小产权房,由于它根上就有问题,没有一个合规的房产证。它就可能引出一系列的问题、麻烦和风险。 1、缺少“五证” 五证是消费者取得房产证的先决条件, 即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包括城中村改造在内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没有五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尽管小产权房一片热销,但众多业内人士却认为,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风险。 2、质量难保证 房屋质量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小产权房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 3、拆迁难补偿 小产权房实际上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4、配套不完善 小产权房不能保证社区内的相关配套设置建设,甚至暖气天然气等基础配套都不能保证。 5、遗赠麻烦、不能买卖 由于缺乏产权,未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许多麻烦,也不能进行房屋买卖。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 房价 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 2007年开始的。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 “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 小产权房不能公开转让、抵押,如果遇到拆迁情况,也不能依法得到补偿 ,其产权状况存在很多问题,购房者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如果购房者有意购买小产权房,就需要同时做好迎接风险的准备。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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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购房合同为什么要备案?不备案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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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10-20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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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购房合同为什么要备案? 1、可以知晓所购房屋手续是否合法 购房者在对购房合同进行备案的时候,备案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如看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只有所售房屋符合一定的条件,预售合同才能登记备案。 2、可以防止“一房多卖” 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可以防止该房屋被卖家一房多卖,即同一套房屋已出售,且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出售给他人,后一合同则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防止开发商 “一房多卖”。 3、可以防止房屋“多重抵押” 如果每个人在买房的时候都对购房合同进行备案的话,就可以防止该房屋被多重抵押,因为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的,不能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就不能在房产部门备案。 4、可以方便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以后,购房者才可以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就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 没有备案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备案并不是购房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后, 没有备案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交易双方未在购房合同中对合同生效作出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附条件约定的,购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没有备案同样也同样具有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购房合同备案应该 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之内办理 。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主为消费者带来的诸多隐患。如果过了一个月,购房合同已经备案成功,但是还不能拿到购房合同,可以让开发商告知备案登记号,之后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到相关的备案情况。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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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开发商延迟交房违约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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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5-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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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咨询热线:18728412001】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民法典》从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及市场经济原则出发,确定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即违约金是用以补偿受害方因合同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的调整制度,从另一角度进一步明确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 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 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开发商延迟交房违约金是多少 ? 1、一般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 按每日 2%—5%计算 ,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违约金的额度,这个是一般性的操作 ;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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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房屋赠与后还能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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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4-22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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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可以做房产赠与公证。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对非法定继承人的遗赠也属于赠与行为。 房产赠与需满足的条件 ①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③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④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⑤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⑥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赠与后是否能更改 ? 可以 ,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房产赠与,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赠与合同。不动产变更登记,没有特殊情况就不能撤销,受赠人在接受房产赠与之后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利,可以对其进行再次的赠与回赠与人,并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住房商品化、住房私有化的进程的加快,住房已经成为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房屋赠与现象日益增加以及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我们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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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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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4-2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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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咨询热线:18728412001】 房产认识每个人都很熟悉的,如今如果买房必须办理房产证,因为在办理房产证之后才在法律意义上是属于自己的财产,那 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吗 ? 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 ? 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不等于房子是你的。因为不动产登记物权人与实际物权人可能不一致 。也就是说如果是房产,不动产登记机关有可能登记情况不符实,此时实际房产所有权人应当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可得知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不动产登记簿。因此房产证上有没有 谁 的名字 不是主要 ,只要正确无误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名字 。 另外 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分情况而定,不一定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看看下面几种情况。 1、共有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即所谓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 此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不管是谁,效果都一样,即夫妻双方各有一半份额。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赠与关系。 父母或子女自愿将房屋赠送给子女或父母,属于家庭间的无偿财产转移,必须办理公证,并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否则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此时产权证上填写的人即为产权人。 3、继承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房屋应当过户在遗嘱继承人名下 ;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律还规定房屋继承应是权利与义务的双重继承,即遗产在清偿了债务后才能继承。 法定继承的开始引起对房屋的分割,从而出现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按继承份额共同享有继承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4、扶助关系。 在房改售房中,一些老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成本价房改房屋,其子女中有经济能力、愿资助者可在购房协议中加以注明,并经过公证证明该事实,这样有利于房屋产权将来的分配。 如果不作记载,只能视为老人的产权,在老人逝世后只能按继承分配。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我们都知道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证明,很多人都知道房产证带来的重要性,所以很多人认为在房产证上面是谁的名字,那么房子就该是谁的财产,但又不是那么确定。 所以我们就要清楚的了解相关问题,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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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成功案例:房屋租赁纠纷被告,成功减损十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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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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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 XX,男,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雷,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 XX,女,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尹,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萍, 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 第三人:鲁 XX,女,住陕西省紫阳县。 第三人:阮 XX,男,住陕西省紫阳县。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9日,胡XX从成都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处购得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一套。6月,胡XX与范XX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范XX于2019年6月20日向胡XX支付首季租金和押金。《房屋租赁协议》禁止范XX私自拆分房屋及整体、部分转租,否则胡XX有权解除协议。2020年5月,第三人阮XX致电胡XX,才知晓范XX隐瞒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并将房屋拆分部分转租与鲁XX、阮XX。2020年6月2日,胡XX按照合同约定向范XX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返还房屋。现范XX拒绝返还,胡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请求】驳回原告胡 XX诉求 【争议焦点】范 XX是否有权对承租房屋进行分租以及胡XX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知晓分租情况。 【焦点分析】 根据 XXX公司与范XX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内容虽限定承租房屋仅限范XX经营水果之用途,但XXX公司在2017年7月12日向范XX出具书面《通知》,同意范XX将其租赁房屋另行分租一部分出去,且签订的租房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均不变,该《通知》系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变更,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范XX有权在其租赁期内对房屋进行分租。该协议第十条10.3约定出租人可以变更,出租人的变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且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而胡XX在购买该房屋后以其名义与范XX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原XXX公司与范XX签订的协议内容一致,合同所载明的时间亦为原签订协议时间2017年12月31日,足以认定系胡XX承继原XXX公司出租人身份,概括承受原XXX公司与范XX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胡XX亦应当概括承受原XXX公司与范XX对该协议所做出的变更,故范XX在房屋出租人变更后仍有权对其承租房屋进行分租。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 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3元,由原告胡XX负担。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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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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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2-1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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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出于降低自己的借贷风险,逐渐在司法实务中探索出很多新型担保方式,其中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就是近年来创设出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 川恒律所 表示 出借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另行订立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合同中的房屋出卖予出借人。 那么担保房屋买卖有没有效 ? 设立了担保物权的房屋,抵押人通知了抵押权人后,可以进行买卖,但所得价款要优先偿还担保债务,并且房屋买卖价格要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买卖型担保”的现行法解释进路 通谋虚伪行为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为债权设定担保才是双方内心真意及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买卖合同中移转所有权的表示只不过是双方约定的担保效力。这就如同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场合,不能因为其中的所有权移转的意思真实,就认为买卖也真实一样。 川恒律所 表示 买卖仍是通谋虚伪行为,被隐藏的赠与才是双方的真实行为。 禁止流押规则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买卖型担保”中,由于作为外观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有意义的是内在的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既然是担保,那么对其适用禁止流押的规则应无异议。由于效力条款是担保的主要条款,对于形式不完整的非典型担保中残存的条款,我们很容易就认为它是效力条款,以尽量促成担保合同的成立。如果该条款是效力条款,那么由于其与物权法中明定的禁止流押条款不可消解的冲突,将直接导致担保合同落入无效的境地。 由于触犯担保之禁律,案涉流押条款成为具文,然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整体之效力,担保合同并不因流押条款无效而无效。 登记生效主义与担保物权不成立 我国采取的是债物二分的物权法立法体例,不动产物权与物权登记同生共死。 川恒律所 表示 “ 买卖型担保 ”中虽然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负有为担保权人设定担保的义务,但是担保合同有效不等于担保物权成立,要取得担保物权还必须要进行物权登记,否则自始至终未进行物权登记,只有一个行政管理上的备案登记 ,则于平常,担保权人不能阻止担保人对担保物为处分,于债权实现时,亦不能就担保物获得优先受偿,遑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关于 “买卖型担保”案件的以下两点基本立场: 1. 认可担保之实质关系 规定第一款在表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径直采用 “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表述,认可了买卖合同为担保而存在,仅具有工具意义, 担保是当事人之间除借款关系以外的唯一法律关系。 2. 未承认担保之实际效力 规定第二款述及了 “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对比《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两者在拍卖受偿方面相同,至于 “买卖型担保”是否和抵押权一样,也具有担保物权所特有的优先受偿性则未言明。 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着民间借贷。为了能够收回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经常会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款合同》,另一份是借款人将自己名下房屋出售给出借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是第三方将自己名下房屋出售给出借人的《房屋买卖合同》。 川恒律所 表示 “ 买卖型担保 ”在理论上不成其为担保,在实践中也未得到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其担保效力予以肯认。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该种协议徒劳无功,建议仍取法定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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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婚前按揭房产到底是归属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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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8-2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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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现在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 “家庭”是对自然两性关系进行社会化规制的结果,是构建人类社会的基础性单元。 川恒律所 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已无 “夫用妇钱,义无还理”之说,个体价值的日益彰显使得原有的以夫为纲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敷使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成为现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出发点和司法的指导原则。 婚前按揭房产到底是归属谁呢? 离婚纠纷中的婚前按揭房产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如婚前一方已经与丌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再以经过房产备案的买卖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如果是个人公积金贷款则需要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方签署),该贷款在婚前未能还清,婚后存在还款事实 关于婚前按揭房产权属的确定存在多种观点: 1.婚前按揭房产系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按揭房产系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可以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时间来划分房产的归属。即使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无论是婚自可或是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产仍只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前按揭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按揭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根据房屋产权证取得时间来划分房产的归属,只要其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该婚前按揭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区别对待,应当根据个人出资与夫妻共同出资的比例来确定婚j可按揭房产的归属。即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的购房款数额超过房屋总价一半时,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该房屋都可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反之婚前支付的房款不足房屋总价的一半,则应当认定婚前按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所有权即房屋产权,是指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应为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川恒律所 表示 按揭贷款购置的商品房,不能一概以房产证取得是否是婚前或婚后来认定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是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双方婚前对此约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在没有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只要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并完全独立出资的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否则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 对于在婚前已由一方部分出资,在婚后又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对房产的认定,既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既有婚前个人财产又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的按份共有财产。 川恒律所 表示不管物权是否生效,不影响该首付款为婚前个人所得的性质,一方以婚前个人所得资金购买房屋,只是财产形式的转化,不能改变该财产为一方婚前所得这一事实,共同还贷和财产增值问题。另外共同还贷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如果女方在家做全职太太,那么事实上还是由男方一人还款,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问题做特别约定,则要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只要是婚后所得,无论哪一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男方在外工作,女方操持家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问还贷的支出,也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金钱来自哪一方 川恒律所 表示婚姻关系中按揭房屋的处理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对其他民法部门也构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需要提高重视程度,应不仅从男女平等的公平角度,也从民事法律体系的统一角度进行立法规范,构建从理论到实践的和谐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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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顶法律丨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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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6-2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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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顶泰 律所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080821639或028-61644044 | 公司网 址 :http://www.dggfl.Net 随着楼市的火热,很多关于房产买卖的纠纷也随之出现,今天顶泰律所的法律顾问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方面的知识,一起来看一下! 实际中,对于购房合同中的逾期,要交的违约金的标准是有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不用说什么,只要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违法,就可以按照约定的那样做。 2、你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那么,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 1)买家逾期付款的,按照还没给的购房款总额,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2)卖家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不过,实际中,对于你的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对于想请求的违约金,可以具体地看下面的规定: 1、如果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逾期支付购房款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此时按照约定计算。但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高或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削减或增加违约金。 2、如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购房者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并予以追偿。 最后,对于逾期交房的,不管是你们之间有没有相关约定,都可以要求给违约金。要是开发商不肯给的,或是数额给少了,那么,建议可以带上你的合同,及时去找个专业律师看看。 法律顾问 就找顶泰律师事务所! 推荐文章: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你有法律问题可以向成都顶泰律师事务所的 金牌律师 咨询。 顶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咨询 电话: 18080821639;028-6164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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